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6-91213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16-0009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发布日期:

2016-07-01

成文日期:

2016-07-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16〕41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发〔2015〕5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为婴幼儿、中小学生、大学生、成年居民四类人员。各类人员的筹资标准分别为:
  1.婴幼儿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600元(镇级财政200元,市级财政330元,中央及宁波市级财政70元);
  2.中小学生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200元(市级财政130元,中央及宁波市级财政70元);
  3.大学生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50元(市级财政80元,中央及宁波市级财政70元);
  4.成年居民A档:每人每年2200元,其中个人缴纳700元,政府补助1500元(镇级财政580元,市级财政850元,中央及宁波市级财政70元);成年居民B档: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1000元(镇级财政380元,市级财政550元,中央及宁波市级财政70元)。
  (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低保对象、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及孤儿)五类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各50%补助,其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成年居民统一按A档标准参保。
  (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未入学未成年人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镇属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学校到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市属各类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及本市辖区内就读的大学生由学校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医疗待遇按医疗机构类别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医疗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三类;成年居民按参保类型设置A档、B档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婴幼儿及学生参照成年居民A档标准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1.A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4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B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20%和3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婴幼儿及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成年居民A档、婴幼儿及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成年居民B档为15万元。
  (三)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保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分担支付,成年居民A档、婴幼儿及学生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成年居民B档为20万元:
  1.婴幼儿及学生: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8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承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2.成年居民A档: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7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支付7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成年居民B档: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A档基础上下浮5个百分点。
  成年居民在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办理转诊手续后到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四)转外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转宁波市外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转宁波市外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在上述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基础上,按以下三种情况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1.经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及杭州主城区的省、市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含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转住上海、杭州当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20个百分点。
  2.经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以外其他城市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设定下浮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20个百分点,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下浮25个百分点。
  3.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基础上,再下浮10个百分点。
  (五)院外检查(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院外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行单独记账,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累计,按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学生两类设置不同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婴幼儿及学生医保基金支付80%,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由个人承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院外检查(治疗)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六)生育待遇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
  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三、部门职责
  (一)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医保费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等各项工作。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引导群众基层就医。
  (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四)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类学校的学生参保工作;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医保参保缴费等工作。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宣传、发展改革、农办、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实施工作。
  四、其他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及其他事项,在本通知中未作明确的,统一按《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慈溪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同时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