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征地补偿协议案
案号 | 慈政复决字[2015]34号 |
案由 | 不服征地补偿协议 |
申请人 | 王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附海镇东海股份经济合作社 |
复议结论 | 驳回复议申请 |
审结日期 | 2015-05-16 |
复议决定书 | 慈政复决字[2015]34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立,局长。 第三人:附海镇东海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 申请人不服慈溪市统一征地事务所2006年8月28日与附海镇东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慈土征协字[2006]372号《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16年5月10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村民,承包村集体农田0.3224亩,承包后一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慈土征协字[2006]372号《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征收东海村土地面积2.6591公顷,其中包括申请人承包土地0.3224亩。2008年,被申请人强制进场时,未通知申请人,把申请人0.3224亩承包土地上的花木填没,共计84500元。申请人多次上访及向慈溪市附海镇政府交涉,一直未得到赔偿。被申请人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承包土地及花木。请求确认慈土征协字[2006]372号《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0.3224亩花木845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2006年8月28日,慈溪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附海镇东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慈土征协字[2006]372号《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征收土地面积2.6591公顷,征地总费用118.6563万元。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3日批准涉案土地的征收。2006年12月15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慈政发〔2006〕116号公告,对土地征收内容进行公告。2007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发布慈土资告〔2007〕2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涉案《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并非涉案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与该协议内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无权代表东海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慈溪市统一征地事务所的举办单位是被申请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8月28日,慈溪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第三人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慈土征协字[2006]372号《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经调查查明,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慈土征协字[2006]372号《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拨付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涉案《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系慈溪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第三人签订,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就该《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因申请人就涉案《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依法应不予受理,故对申请人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本机关亦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附:本决定所适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