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6-01890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日期:

2016-08-16

成文日期:

2016-08-1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日期:2016-08-16 00:00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一、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包括:

  (1)刑事案件侦查权。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力,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有要求其纠正的权力。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决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处罚权(抗诉权同时也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判决、裁决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目前其主要内容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8)职务犯罪预防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处职务犯罪同时,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相关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本级预算和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中心(非独立核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预算。

  二、慈溪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收入决算 3776.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776.16万元,占100 %。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支出决算3776.1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272.9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93.3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6.84万元、其他支出13.10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837.90万元,日常公用支出586.41 万元,项目支出351.85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度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934.17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30万元,主要用于特情费。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20.10万元,主要用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省院死刑复核经费。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288.65万元,主要用于公共安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信息化资金、保卫设备、涉密系统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系统建设。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93.30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96.84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在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7、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2014年非税收入征收业务费(项)13.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保留项目支出。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事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5年度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 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或下降)0 %。主要用于机关预算单位人员等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度安排公务接待费决算18.6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0.05 %。主要用于接待上级业务部门及相关业务单位公务往来支出。下降的原因是,执行慈党办[2012]18号文件规定,将费用严格控制在规定限额内。 其中,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98批次,1114人次,共18.66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度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51.95 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5.58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51.9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办案及领导用车所需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15辆公务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5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15 辆。下降的原因是,一方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外出执行有所减少;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检察事务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7.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反映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8.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公开表样

  附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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