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7〕166号

发布日期:2017-12-25 14:57 信息来源:慈溪政府网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慈溪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慈政办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慈溪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管理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总结评估
  5.3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培训
  7.3 奖惩制度
  8 附则
  8.1 编制部门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慈政办发〔200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国家、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市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件、海上事件、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燃气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矿山事故、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轨道交通工程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供水事故、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精心组织、科学施救,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规定分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建立慈溪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
  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市卫生计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电信局、慈溪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监察委、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为主负责,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为主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对肇事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监控,防止逃匿。
  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监管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指挥中心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局为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为开展事故的抢救、救护、调查等工作人员及伤亡人员的家属的吃、住、行等提供后勤保障。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指导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对媒体反映的热点质疑问题及时作出回应,消除公众猜疑,消除负面影响。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为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因救援行动而可能灭失的证据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及时提取。
  善后处理组:由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牵头单位由市指挥部指定,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2.1.2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主题部门进行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参与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局:接到事故报警后,根据应急联动机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报告。根据指挥部指令,实施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卫生计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为事故受害人员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救援所需的建筑机械和专业救援队伍,对涉及危房进行监测、加固。
  (10)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参数。
  (11)市城市管理局:协助属地各街道(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类废弃物的清理。
  (12)市民政局:指导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负责死伤者困难家属社会救助工作。
  (13)市经信局:根据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目录,提供慈溪境内应急救援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14)市人力社保局:协助当地镇(街道)做好事故伤亡者的工伤赔偿工作。
  (15)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16)慈溪供电公司:负责应急供电保障。
  (17)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8)市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9)市司法局:为事故受害人员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善后处理。
  (20)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2.1.4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危险源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救,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和财产;
  (5)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2 办事机构
  2.2.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必要时,办公场地可向社会征用。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咨询机构
   建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市应急专家组),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市应急专家组由工贸组及综合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2 预测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的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
  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信息报告宁波市政府应急办。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紧急信息报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1.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救援的进展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立即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2)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
  (3)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
  (4)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公安消防、交警、安监、卫生、环保等政府应急联动部门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4.3 预案启动
  4.3.1下级启动预案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启动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不造成规模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和(或)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2)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3)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内局部人员或企业的安全,但不太可能会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和(或)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3.2启动本级预案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本级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配合下,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较小规模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和(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2)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镇、街道等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4)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3报请启动上级预案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本级预案的同时,向上级政府申请启动高一层级的相关应急预案。在宁波市政府或省、国务院成立指挥部后,应对工作由上级指挥部统一指挥。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规模较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和(或)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宁波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4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救援组、医疗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根据灾情和事故性质,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2)紧急疏散。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3)事故救援。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坍塌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不同的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医疗救护。由市卫生计生局为主负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5)后勤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慈溪供电公司、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电信局、市气象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电力保障和通信保障等工作,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等救援条件。
  4.5 扩大应急
  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火灾事故等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宁波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4.6 安全防护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处置,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防止对救援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7 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具体按《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慈政办发〔2007〕6号)规定执行。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民政部门指导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5.2 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注意保护事故证据资料、保存事故应急记录,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提交市政府和事故调查组。
  5.3 事故调查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规定,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消防和其他应急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针对不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属地镇(街道)牵头,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 通信保障
  市电信局应协调保障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5 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拥有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生产能力实行登记制度,以便在事故灾难发生时能够就地就近调用或征用。有条件的,要与企业签订器材、人员征用协议,落实责任、义务,确保一旦有事,器材和人员能招之即来。
  6.6 资金保障
  应急处置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6.7 技术保障
  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组建市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事故应急演练。
  7.2 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惩制度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编制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本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露天矿山事故、房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水上交通与海上渔业(交通)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子预案由相应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