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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282002977085K/2017-66794
市环保局
主动公开
其他文件
县级政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017-12-25
2017-12-25
面向社会
慈环发〔2017〕130号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甬政办发〔2016〕90号)和《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甬环发〔2016〕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宁波市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特制定《慈溪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慈溪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甬政发〔2014〕49号)、《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甬政办发〔2016〕90号)和《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慈政办发〔2017〕67号)精神,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推进污染物减排,加速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VOCs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资金专项用于推进我市VOCs污染治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职责分工。补助资金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行业治理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组织企业开展补助资金申报并进行审核,经公示和资金审批后予以兑现,实施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补助资金,对补助项目实施复核和抽查。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资金补助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涂装、涂布、纺织印染、化工、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等行业的企业。
(二)补助资金仅对企业用于VOCs污染治理设备的优化升级及更新配置的投入、厂界和固定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给予补助,不包括企业用于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 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各企业开展行业整治提升上报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别等安排行业整治专项资金。
(一)企业类别。纳入《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
理方案(2016-2018年)》(甬政办发[2016]90号)、《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慈政办发〔2017〕67号)等文件中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申报企业设备投入额在50万元(含)以上,按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将对企业开展的各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发现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由各镇(街道)、产业平台依据本暂行办法通知企业,VOCs治理项目竣工企业于每年4月15日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市环保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原则上2017年项目在2018年申报和兑现,2018年项目在2019年申报和兑现。
(二)竣工项目由市环保局进行验收,市财政局复核后确定项目的补助金额。经审核和公示后两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拨付补助资金。
(三)企业需提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可研报告或项目设计、实施方案; 4.项目竣工投资明细表;5. 项目环评审批文件;6.设备投资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复印件;7.项目“一厂一策”减排方案;8.治理工程监测报告;9.环保设施投入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若需补助资金总额超过财政年度资金预算,补助资金将按同比例削减。
第九条 如申请使用资金的项目,已按其他有关规定得到市级补助的,不再享受VOCs污染治理补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欺骗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市环保局对VOCs污染治理整治提升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年底总结报告上报宁波市环保局。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