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42183985L/2017-91081
市商务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21-2017-0001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2017-02-15
2017-01-11
面向社会
慈商〔2017〕5号
失效
各镇(街道)经发办(三产办),市电子商务协会,各电子商务企业:
现将《2016年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慈溪部分)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1日
2016年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慈溪部分)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电商〔2016〕61号)精神,以及宁波市商务委有关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宁波市以因素法分配至慈溪的电子商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商务应用奖励
(一)奖励对象
1、纳入省、宁波市电商统计平台,且网络销售额排名前10位的本市级贸易类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商务局根据平台监测数据提供。
2、当年度新纳入限上商贸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提供。
作为网络销售统计报送单位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管理运营机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
1类对象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2类对象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三)奖励标准
对1类对象,按每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2类对象,按每5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励申报由企业自主选择,与慈商〔2014〕43号文件规定有重叠的,同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二、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补助
(一)补助对象
经向市商务局申报确认的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的承办单位。
(二)补助条件
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经承办单位申报并验收合格。具体验收标准详见附件1。
(三)补助标准
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最高不超过3万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投入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建设或租赁费用、经营场所装修费用;办公设备、网络软硬件设备购买费用;仓储场地的建设或租赁费用;物流设备设施的购买费用。
三、电子商务培训补助
(一)补助对象
被列入《宁波市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名录》或《宁波市电子商务实践基地名录》并当年度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电商培训机构。
(二)补助条件
培训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并组织培训人员统一参加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考试系统考试(或同等及以上资质考试)。
(三)补助标准
按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考试系统考试合格人数(或同等及以上资质考试合格人数)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700元;同时一次性补助给电子商务培训机构相关培训硬件费用5000元。
四、智能柜补助
(一)补助对象
经向市商务局申报确认的“智能柜”投资建设单位。
(二)补助条件
“智能柜”投资建设单位申报并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
(三)补助标准
按“智能柜”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组(一般为36个/组)不得超过2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申报、审核及兑现
(一)申报、审核和兑现流程
1、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理好申报材料,填写《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慈溪部分)申请表》(附件2)向市商务局申请。
2、市商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补助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会。
3、根据审核结果,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补助公示文件,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慈溪商贸服务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单位(企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
(二)申报资料要求
1、共性材料
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慈溪部分)申请表(附件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运营基本情况;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2、个性材料
(1)电子商务应用奖励
1类对象,由申报企业提供第三方平台交易数据汇总台账资料。2类对象,由申报企业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名单及相关数据材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确定具体补助单位和金额。
(2)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补助
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应提供对应的《市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验收表》(附表1)、《镇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验收表》(附表2);《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慈溪部分)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附件3);建设情况报告;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应提供《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验收表》(附表3)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验收申请汇总表》(附表4)。
(3)电子商务培训补助
培训机构应提供培训项目实施证明材料(培训照片、培训签到册)和培训完成情况报告,并提供所培训学员取得的“助理电子商务师”证书复印件。
(4)智能柜建设补助
建设单位应提供当年度智能柜建设情况报告;智能柜建设相关的合同、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宁波市电子商务补助资金(慈溪部分)项目财务投入明细表》(附件3)及相关记账凭证、发票和支付凭单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如符合申报条件的电子商务奖励、补助项目资金超过补助资金总额,所有奖励、补助资金将同比扣减。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慈商[2017]5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