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政处〔2017〕6号
因复地开发区块配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复地开发区块配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大塘河支流西岸,南至金水路,西至复地御上海小区,北至大塘河沿岸。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4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复地开发区块配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
附件
复地开发区块配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复地开发区块配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范畴。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大塘河支流西岸,南至金水路,西至复地御上海小区,北至大塘河沿岸。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1户非住宅被征收人,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具体以实测为准。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5〕49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土地已落实在慈东工业开发区的淡水泓围垦区(慈东围垦区),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土地的差价。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8%给予补助。
(2)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湾新区除外)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5%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差价结算
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土地的差价。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七、奖励标准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计算。超过签约期限,不给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被征收人为符合《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
(二)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
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45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