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规范经营环保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7-04-06 00:00 信息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

  (一)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

  二、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饮食业单位选址及油烟排放的建议与要求:

  (一)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二)饮食业单位需采用清洁能源为燃料,油烟不得排入城市下水道;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