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8993Q/2017-26687

发布机构:

匡堰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17-05-23

成文日期:

2017-05-1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匡委〔2017〕45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匡堰镇行政村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3 00:00 信息来源:匡堰镇

各村(居委),机关各办(所):

  《匡堰镇行政村专职干部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匡堰镇委员会

                                2017年5月17日

 

 

匡堰镇行政村专职干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专职干部队伍规范化建设,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村专职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专职干部选任的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有规矩意识和责任担当,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治理能力过硬,有带富能力和管理办法,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

  3、服务本领过硬,有奉献精神和公益热心,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服务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

  4、品行作风过硬,有公道之心和群众口碑,为人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凝聚力;

  5、身体健康,精力集中,年龄一般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村党组织书记经镇党委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名、推荐担任村专职干部: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6、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7、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8、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9、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

  10、近3年内先锋指数(党员积分制)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11、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二章  村专职干部的职数及选聘

  第三条 村专职干部的职数。各村专职干部职数设置原则上依据行政村人口规模核定,包括上年末户籍在册人口和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口(以公安部门核定数据为准),其中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口按30%比例折算。人口数在15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3人,1501-3000人的村不超过5人,3001-5000人的村不超过7人,5001人以上的村不超过9人。

  第四条 村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村专职干部的聘用工作一般由村党组织负责实施,镇党委负责全程指导把关和审批。

  第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不进入聘用程序,直接任用为村专职干部。

  第六条 村专职干部的聘用采取自我推荐与组织选聘相结合、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相对稳定与适度调整相结合的办法,以岗选人,择优聘用。特殊情况下,经镇党委同意,可直接聘用。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制定方案。根据镇党委规定,村党组织在广泛听取党员、村民(社员)代表意见基础上,提出本村的配置职数、岗位设置、聘用条件、报酬情况以及建议聘用人选,报镇党委。

  2、考察和政审。由镇党委组织人事线负责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考察和政审。对村三套班子成员,镇党委可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决定具体的考察和政审办法,也可免于考察和政审。

  3、审批。镇党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对各村提出的建议聘用人选进行讨论,经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审批。

  4、签订聘用合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将聘用人员的姓名、聘用岗位职责等情况予以公示。聘用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与村三套班子任期相一致。新聘用上岗的村专职干部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 村专职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制定落实村专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由镇党委组织人事线负责培训。

  第九条  对村专职干部的培训要把提高政治素质与增强业务能力相结合,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村务管理知识及农村政策、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

   

  第四章 村专职干部的考核评议及奖惩

  第十条  镇党委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村专职干部的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村专职干部的政治思想、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能”主要考核村专职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态度;“勤”主要考核村专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日常出勤;“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创业承诺完成情况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廉”主要考核村专职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对村专职干部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村专职干部人数的20%,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按比例扣发一部分奖励报酬。

  第十三条  实施村干部诫勉制度

  1、村三套班子成员和村专职干部有下列表现的应予以诫勉:①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②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③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④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⑤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⑥民主评议合格以上票达不到70%的;⑦经组织多次谈话屡教不改的;⑧其它应该给予诫勉的行为。

  2、诫勉程序:①镇党委派员调查需诫勉干部的情况;②镇党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③镇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④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党委和村党组织。

  3、诫勉期限为三到六个月。诫勉期满,由镇党委会同村党组织对受诫勉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取消各种奖励。受到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并扣发30%的目标管理考核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1、经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40%的;

  2、对不能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的,工作不负责任、有严重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有以权谋私行为、群众反映较大,经查实的;

  4、班子内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工作开展,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5、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的;

  6、试用期内不适应工作岗位的;

  7、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违反选举纪律,经查实的;

  8、其他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任期届满或离任的,镇农经和审计部门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群众关注的村级财务、主要建设工程或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违纪的,要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村专职干部的报酬待遇

  第十六条  村专职干部报酬待遇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积极探索村干部“工作职业化、报酬工薪制”,推行“基本报酬+奖励报酬”模式,不断健全完善村专职干部激励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落实村专职干部社会保险。村专职干部统一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有关标准核定,费率和个人自负比例统一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因年龄因素从村专职干部岗位退职,且退职时养老保险缴费期限尚不足15年的退职村专职干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补助办法按匡委〔2010〕53号《关于对退职村专职干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意见》执行。

  对于已达退职年龄且医疗保险缴费期限尚不足15年的村专职干部,按单位缴付部分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至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从村专职干部岗位退职为止,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已经享受退休金的专职干部,在工资发放时扣除相应的退休金金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居委专职干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组织人事线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