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8993Q/2017-26688

发布机构:

匡堰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

2017-05-23

成文日期:

2017-05-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匡委〔2017〕4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匡堰镇行政村自聘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3 00:00 信息来源:匡堰镇

各村(居委),机关各办(所):

  《匡堰镇行政村自聘干部管理办法》已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匡堰镇行政村自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改善村自聘人员管理,着力提高村自聘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村自聘人员,是指除专职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劳动保障协理员外,村级组织确因实际工作及后备干部培养的需要,聘用并安排到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岗位,协助村三套班子成员和专职干部从事村级日常性事务管理,由村支付工资报酬,且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村级工作人员。

  一、村自聘人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有规矩意识和责任担当,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服务本领过硬,有奉献精神和公益热心,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服务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

  3、品行作风过硬,有公道之心和群众口碑,为人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凝聚力;

  4、身体健康,精力集中,初聘对象一般要求村级后备干部,年龄一般要求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高中文化以上。任职年龄要求男在55周岁以下、女在50周岁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6、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7、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8、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9、有长期外出不履职、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

  10、近3年内先锋指数(党员积分制)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11、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二、村自聘人员的职数及聘用程序

  1、配备职数。坚持“精简高效、从紧配备、能兼则兼、一人多岗”的原则,严格控制自聘人员职数。具体职数按人口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人口按公安部门核定的户籍在册人口为准,其中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员按30%比例折算计入)。人口数在15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1人,1501-3000人的村不超过2人,3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3人。

  2、聘用程序。村自聘人员实行聘用制。由各村三套班子集体商议提出聘用意向人选和相应岗位后,报镇组织人事线审核备案。镇组织人事线要严把素质关,及时组织力量做好人员考察工作,坚持做到以岗选人、择优聘用。同时,积极推动倡导公开选聘。

  村民委员会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原则上结合自聘人员的工作实绩、民主评议和实际年龄,实行一年一聘,达到规定任职年龄上限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新聘用上岗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待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村书记报酬总额的60%,酬金由村自行负担。自聘人员待遇标准调整与村专职干部同步实施。

  三、村自聘人员的管理使用及考核奖惩

  1、认真落实好自聘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按照职责要求,用定量、定性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每个自聘人员,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自聘人员的考核参照村专职干部的考核办法,与专职干部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各村应在自聘人员年报酬总额中切出20%的比例,用于考核奖惩。具体考核办法以其承担的工作完成实绩和民主测评为依据,由各村提出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别报镇组织人事线和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切实增强自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自聘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村干部培训计划,根据所涉及工作参加村干部菜单式培训。

  3、不断加大村自聘人员的培养使用力度,对工作出色、实绩明显、群众公认度高的从事村务管理岗位的后备干部,优先考虑充实村级班子和专职干部行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退或自动解聘:

  (1)对不能与村集体工作保持一致的,工作不负责任、有严重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有以权谋私行为、群众反映较大,经查实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试用期内不适应工作岗位的;

  (5)连续二年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40%的;

  (6)超过规定年龄上限的;

  (7)其他应责令辞退或自动解聘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1、各村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自聘人员的任职条件、配备职数,按规定程序报批。镇组织人事线要建立完善村自聘人员档案库。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组织人事线编制的各村自聘人员名单清册,具体做好报酬发放人员的审核把关工作,未按规定报批同意的,一律不得发放。村自聘人员变动后,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组织人事线审核,由镇组织人事线通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报酬发放人员作相应调整。

  2、村专职干部到龄退职后,不得作为自聘人员留村使用。各村因阶段性工作、突击性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需要,短期使用、临时雇用的人员,视作村级临时用工,在其工作期间,不得在村办公区域或便民窗口为其设置固定工作岗位。其工资报酬日误日计,若连续支付超过三个月或按项目计酬一次性支付超过2000元,须事先报镇组织人事线审核、备案,方可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入账。对已完成阶段性工作、突击性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的临雇人员,坚决做到事了人退账清。

  3、本办法实施后,各村要对本村自聘人员、临时用工开展自查清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必须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镇组织人事线。今后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村主要负责人责任。

  4、本办法由镇组织人事线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村自聘人员聘用申报表

    2. 行政村自聘人员聘用合同(样张)

    详见:附件_8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