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17-9107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6-2017-0001
城乡建设
2017-07-25
2017-07-25
面向社会
慈住建〔2017〕122号
有效
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一、物业保修金是保修期内保证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关系业主、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资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或部门)对相应的物业保修项目进行检测评估,检测评估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据。
三、在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或部门)对相应的物业保修项目进行检测评估,则未委托检测评估的物业保修项目的保修责任自动延续至物业移交业主委员会日止,但最长不超过8年。
五、对于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抓紧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保障业主的切身利益。
六、本意见所称的物业保修期,自项目竣工交付备案之日起计算。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