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17-91056
市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3-2017-0006
综合政务/方针政策
2017-07-31
2017-07-31
面向社会
慈人社发〔2017〕70号
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浙人社发〔2016〕9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7号)、《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甬人社发〔2015〕5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范围
按病种付费适用于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试点医院为我市二级综合性医院及三级医院,即: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龙山医院、慈林医院、协和医院。其中白内障摘除术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在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实施。
按病种付费结算在试点医疗机构运行后,适时向全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推广。
二、病种范围及定额标准
(一)病种范围
在宁波市试点病种的基础上,结合省试点病种目录和我市实际,将乳腺良性肿物、肛瘘、混合痔等我市开展手术例数较多的常见病种列入试点病种范围,共48个病种。
(二)定额标准
在宁波市试点病种付费定额标准基础上,结合医院等级、手术治疗费用差异及实际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其中老年性白内障植入性材料人工晶体单件平均低于3000元的,在年度统算时,相应核减按病种付费定额。
三、其他
(一)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省、宁波市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目录和定额标准的调整,适时调整试点病种和按病种付费定额标准,经联席会议审议后实施。
(二)有关按病种付费的适用结算办法、费用范围、管理要求等事项,未在本通知明确的,统一按《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甬人社发〔2015〕56号)规定执行。
(三) 实施时间: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7月31日
附件:《慈溪市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及定额标准》
下载点击:慈人社发〔20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