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342755727/2017-91088

发布机构:

市旅游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37-2017-0003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旅游

发布日期:

2017-09-08

成文日期:

2017-09-0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旅〔2017〕46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旅游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8 00:00 信息来源:市旅游局

各镇(街道)经发办(三产办)、旅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慈党〔2017〕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产业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一)奖励补助对象

符合旅游发展方向,且为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旅游项目投资主体。

(二)奖励补助范围及额度

1、各地各部门引进或签订投资协议的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按照当年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符合全市旅游规划的旅游项目或其他市级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项目总投资以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为准。

二、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一)奖励补助对象

各类乡村旅游经营主体,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投资主体。

(二)奖励补助范围及额度

1、大力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民宿营业后按照建设规模、装修格调、文化内涵等分三档予以奖励:普通民宿按照每间客房5000元给予补助,高级民宿按照每间客房10000元给予补助,精品民宿按照每间客房20000元给予补助。

民宿补助款分两期发放,正式营业后发放50%,满一年后继续营业的再发放50%,单栋建筑享受补助客房总数不超过15间。

2、加快“浙东大农家”项目建设。列入市旅游局“浙东大农家”项目的农业种植园、养殖园、乡村营地等进行改造发展旅游休闲观光的,按与旅游相关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投入的给予3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在旅游重点村内建设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游客中心(咨询服务中心、集散中心)、旅游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观景平台、各类旅游步道(包括登山古道、自行车骑游道)、景观构筑物、夜景照明设施、游客休息设施等,按投入的25%给予投资方补助,每村所有项目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多个投资方且补助总额超过50万的,各投资方补助额度同比减少)。

纳入全市更新改造计划的旅游厕所,按照投入的50%给予补助,每一厕所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旅游设施,如国家有旅游标准要求的,应符合相应标准。

4、鼓励发展农家乐。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宁波级农家乐创建点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宁波级农家乐创建镇、村、区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相继创建按差额补助。

三、推动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一)奖励补助对象

各类发展旅游的市场主体。

(二)奖励补助范围及额度

1、推进国家、省、宁波市三级旅游标准化项目建设。被市旅游局列入当年标准化建设培育推荐名录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宁波市三级标准建设的旅游设施和设备投入,给予30%的补助,每一创建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强化旅游重点区域旅游休闲业态集聚。在鸣鹤古镇、天元古玩街、龙山民国风情一条街、河头古村及其他市旅游局确定的旅游重点发展地区开设美食餐馆、酒吧茶楼、养生保健(限鸣鹤古镇)、工艺美术、特色购物、文化创意、主题客栈等经营实体,证照齐全且全年营业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额的5%给予奖励,每一经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强化旅游市场开拓

(一)奖励补助对象

市内外旅行社、旅游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景区运营公司等。

(二)奖励补助范围及额度

1、大力拓展团队旅游市场。对市内外旅行社、旅游行业协会等各类旅游采购商购买本市客房、景点景区门票用于地接的,单次在15人(含)以上且年购买总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采购总额的20%给予奖励,每一旅游采购商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涉及职工疗休养的奖励,按照慈总工﹝2016﹞56号文件执行。

2、积极开发散客旅游市场。各类旅游电子商务平台(B2O)与市风景旅游局签订协议全年开设慈溪旅游产品专卖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电商平台设计慈溪旅游自由行产品并全年销售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增加2万元奖励。每一平台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发展旅游景区专业管理营运公司。旅游景区专业管理营运公司与全市各类旅游景区签订协议开展景区专业管理营运的,管理的景区全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销售额,增加5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打造全市统一旅游形象。安排140万资金,专项用于旅游城市品牌塑造、旅游城市品牌推广等方面产生的费用。

五、加强智慧旅游建设

(一)奖励补助对象

本市登记注册的旅游企业、景区、行业协会等。

(二)奖励补助范围及额度

总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智慧旅游系统建设,包括旅游行业大数据创新应用、景区智慧旅游建设、旅游信息智能化、旅游教育平台建设、旅行社电子分销系统建设等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旅游人才支持

(一)奖励补助对象

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旅游专业培训机构。

(二)奖励补助范围及额度

1、积极引进全国大专院校、高职院校在慈设立旅游人才实训基地。与市旅游局签订协议在慈设立实训基地的各类院校,每年来慈实训学生超过100人的,按照每人每学期1000元给予院校补助,每家院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校企、校协合作开展旅游人才培训。大专院校、旅游专业培训机构和我市旅游企业、专业协会合作开展旅游中高层次人才培训,全年培训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每期培训不少于7天的,给予院校10万元补助。

旅游中高层次人才包括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旅游及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人员、中高级导游、国际“金钥匙”组织成员。

3、鼓励旅游企业引进储备高学历旅游人才。旅游企业引进储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奖励补助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次年1月31日前向所在镇(街道)递交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旅游局,其中市外旅游企业直接向市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结束后,市旅游局向相关单位进行违法违规书面意见征求,申报主体如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补助资格。

3、意见征求结束后,由市旅游局会同所在镇(街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审核,审核结果由市旅游局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把资料递交至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对其审核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同时做好事后监督。

5、核实完成后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八、附则

1、农家乐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农办负责另行安排,申请农家乐奖励补助的单位,相关申请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农办。

2、同一事项涉及上级补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补助,即上级补助额度高于本市补助额度的,本市不再补助,上级补助额度低于本市的,补助差额部分。

3、 本实施细则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慈溪市风景旅游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