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8-92634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18-0023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8-11-01

成文日期:

2018-11-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18〕137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民宿经济发展推进农旅文深度融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快民宿经济发展推进农旅文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加快民宿经济发展推进农旅文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乡村休闲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民宿经济发展推进农旅文深度融合的意见》(甬政办发〔2018〕4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打造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慈党〔2018〕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加快民宿经济发展,推进农旅文深度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宿经济发展总体思路和要求
  (一)重要意义
  民宿经济是以民宿为载体,以乡村旅游为纽带,带动农业观光、文化创意、娱乐运动、健康理疗、养生养老、租赁合作以及农特产品加工销售、商贸餐饮等产业发展的新型产业链经济。发展民宿经济,推动农旅文深度融合,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发展农村新型业态,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发展民宿经济为基础,以培育“民宿+”新型产业体系为主攻方向,按照“量质并举、合理布局、集聚发展、富有特色”的总体思路,充分激活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大力培育生态、健康、人本、精致的乡村特色民宿,形成中高端为主、更具规模和竞争力的民宿产业发展态势,努力培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休闲旅游快速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
  (三)发展目标
  按照普通乡村民宿和标杆精品民宿同步建设的要求,到2020年底,全市争取建成中高端民宿40家,基本形成南部沿山线山水文化民宿集聚区和北部海韵风情民宿集聚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卫生状况、服务质量显著改善,接待能力、平台建设、服务水平、就业人数、经营业绩大幅度提升,成为环杭州湾地区最佳民宿旅游目的地之一。通过发展民宿经济,进一步改善镇村环境风貌、拉动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传承地方民俗文化、促进城乡文明交融。
  (四)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开发。充分考虑生态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利用自然环境、农业产业、村居田园、传统民俗、人文历史等资源,合理布局,适度开发,持续经营。
  ——坚持市场主体、突出特色。农民自主经营和工商资本运营相结合,共同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住宿、休闲、康养及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生产、创意产品开发等特色民宿业态。鼓励村集体充分利用村内资源,引领或参与民宿经济发展,促进村集体、农民共同增收。
  ——坚持产业联动、集聚发展。将吃、住、行、游、购、娱等传统旅游要素以及农、林、渔、文、商、医等新型旅游要素,与民宿发展有机结合联动发展,形成民宿经济产业链,提高农村经济整体效益。依托美丽乡村精品线路,深入挖掘乡土文化和农业文化,发展配套休闲业态,加快串点、连线、扩片步伐,进一步发挥集聚效应。
  ——坚持规范管理、合法经营。督促经营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用地、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消防治安、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有关规定和责任,建立契合民宿发展实际的监管办法和工作机制,引导经营主体落实民宿行业标准和运营规则,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强化民宿经济发展要素保障
  (一)落实用地政策
  市级层面统筹安排一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具有示范作用的重点民宿发展项目。支持各镇、街道、园区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合理安排民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空间,其中南部沿山六镇和民宿发展条件优越的镇、街道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民宿集聚区、高端民宿综合体等项目建设。优先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民宿经济,支持村集体使用村集体闲置房产和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民闲置房屋发展民宿。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符合规定的民宿用房的,经批准,可参照集体使用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审批。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住宅和存量房屋发展民宿。鼓励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权源合法、权属清晰的农村闲置办公用房、闲置生产经营用房等国有或集体资产流转发展民宿项目,有效推进农村厂房提档整治,盘活存量用房,结合观光工艺、休闲农业等项目,发展民宿或配套项目。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支持现代民宿经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将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山坡地块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旅游观光建设用地。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工商资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除房地产以外的农旅文乡村旅游项目。探索农用地复合利用,允许少量园地、林地在不破坏生态、植被和不影响地质安全前提下进行架空建设。严禁占用耕地、乱搭乱建发展民宿。
  (二)加大财税支持
  2018年起连续3年,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民宿特色村创建、高端精品民宿建设奖补和基础设施配套、民宿品牌建设与营销推介,市级安排的其他相关财政资金要向民宿倾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宁波市出台的与农家乐、民宿等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相关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民宿,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民宿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鼓励具备一定接待能力的民宿参与政府会议、公务接待和疗休养服务采购。
  (三)提升基础配套
  着力推进村庄景区化,用景区化理念提升村庄建设品质,保护村落历史文脉,鼓励以民宿为核心,以自然景观、田园风光、历史遗存、民俗文化、体验活动和生态环境为主要吸引物因势造景,做到村庄建设、景观打造、民宿发展相统一。进一步改善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规划的民宿重点发展区域,规划建设综合性游客接待中心、农副土特产品市场、旅游公共厕所、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完善旅游标识标牌。重视旅游交通建设,拓展公路旅游服务功能,在保证公路运行安全前提下,在路侧空间富裕路段规划建设临时停车坪、观景台、充电桩、服务站、自行车租赁点等配套服务设施。逐步开通直达重点区域的乡村旅游专线公交,努力提高通达性与旅游活动的安全性、舒适性和便利性。
  (四)加快主体培育
  积极引进工商资本发展高端民宿,依托旅游资源重点村,加强项目包装整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外资、浙商、慈商回归参与民宿综合体的投资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等投资开发民宿特色村和综合体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各类农村能人、返乡创业人员,家庭农场主依托现有住房、集体闲置用房发展民宿。各地要加强项目落地服务,加快引进一批高端精品民宿项目落地,对有主题特色、精品创意,且能体现和代表当地民宿形象的高端民宿给予一定的奖补。
  (五)注重人才支撑
  吸引市内外人才投身民宿发展事业,对外地来慈投资或从事特色精品民宿项目经营管理且具有高学历的管理层人才,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客房管理、烹饪技艺、旅游服务、接待礼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等方面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三、推进民宿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明确职责分工
  明确市风景旅游局为全市民宿产业发展牵头单位,负责全市民宿产业发展的总体推进协调及政策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是民宿推进责任主体,负责资源排摸、招商引资、土地落实、项目申报、政策处理等工作,可自行出台投资鼓励政策。市旅游集团要发挥旅游建设主力军作用,规划建设1-2个民宿集聚区和具有慈溪地域和文化特色的精品民宿样板,培育连锁民宿品牌。市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的要求,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破除民宿发展难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强化规划引领
  按照全市一盘棋、体系化推动的思路,以南部沿山线和北部海韵风情线为重点编制全市民宿发展规划。按照“依山、沿海、傍水、靠庄、临景”的原则明确乡村民宿重点发展区域具体布点和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定位。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作用,切实解决当前民宿发展小而散和主题不突出、特色不明显的问题,逐步形成梯次配置、规模集聚的民宿新格局。
  (三)完善审批程序
  对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规定的住宿设施,投资人有意愿按民宿办理建设、经营审批手续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民宿(农家乐)经营“一事联办”标准及操作规程的通知》要求,对其进行联审联批,办理许可手续,纳入正常经营管理范围。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牵头制定民宿审批“一事联办”标准。对民宿集聚区,推行“村+农户”打包办证法,允许特种行业许可证办到村,由村统一组织申办证照,落实村和户的主体责任。
  (四)引导经营模式创新
  积极探索民宿“合作社”会员制经营模式,将分散的民宿农户吸收为会员,由合作社实行“统一宣传营销、统一门店管理、统一接待等级、统一服务标准”的会员制经营,促进民宿发展规范化、标准化、有序化。鼓励成立民宿旅游服务公司,发展抱团经营模式,以公司为龙头,联合农业基地、民宿、旅游公司抱团经营,结合乡村连片开发理念,对农产品差别化种植、民宿连锁化运营、旅游特色化开发进行规划,打造农业生产基地到农旅消费一体化的特色景观带。
  (五)培育民宿特色品牌
  以“慈孝”、“国药”、“青瓷”、“海洋”等为特色主题,按照“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模式,积极推行品牌运营模式,打造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民宿品牌。积极开展供需对接、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民宿营销推广中的主渠道作用,引导社会力量介入民宿互联网营销渠道建设,加强民宿基础信息数据、媒体宣传、电商营销和展销推广等公共平台建设,建立各方共享的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纠纷调处平台和机制。
  四、健全民宿经济发展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全市推进民宿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研究和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导指导民宿经济发展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加强指导和服务,形成叠加效应,为发展壮大民宿经济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把发展民宿经济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谋求区域经济新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思路、扎实推进。
  (二)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将民宿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的全域旅游考核体系中进行综合考评。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对民宿示范村、精品民宿项目建设实行“一对一”领导联系服务。充分发挥市乡村旅游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定期沟通工作协调机制,破解民宿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瓶颈问题和共性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
  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发展专题宣传报道活动,及时总结报道民宿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营造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慈溪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慈溪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慈溪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旅游局:承担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规划、培育、服务和等级认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招商、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市农办:协助市旅游局承担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将民宿发展纳入农村品质提升工作,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市发展改革局: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财政局:配合制订民宿发展扶持政策,保障兑现资金并实施事后绩效评价。
  市住建局: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镇(街道)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配合许可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民宿经营者合法经营。负责民宿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发放,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检查,督促经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等
  市公安局: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民宿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市消防大队:指导镇(街道)派出所做好民宿相关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工作。
  市农业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民宿建设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报批以及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镇(街道)将民宿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和指导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重点民宿、民宿综合体等项目的规划审批。
  市文广局:负责指导民宿发展的文化特色、参与审核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民宿发展方案和历史文化名村内个体民宿的选址。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民宿证照联合审批的相关事宜。

附件2

慈溪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民宿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民宿经济发展推进农旅文深度融合的意见》(甬政办发〔2018〕44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在我市乡村和旅游景区规划区内,经营者利用现有合法的城乡居民自有住宅房屋、集体用房或其他符合规定的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通过设计形成鲜明的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凡在慈溪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宿发展坚持符合规划、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成立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民宿的联合审核、联合执法、培训服务、奖励扶持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指导、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民宿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慈溪市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中关于禁止发展区、有限发展区和鼓励发展区的划分。
  第八条 新建民宿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九条 民宿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治安防护设备和室内装修需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改建符合规定的民宿用房的,经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可以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民宿使用:
  (一)建筑物的地下楼层。
  (二)属于“三改一拆”认定的违法建筑。
  (三)已被鉴定为危房的建筑物。
  (四)存在明显结构缺陷或损坏的房屋。
  (五)位于地质灾害易发点的住房。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民宿,应当同步建设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十三条 有限发展区在满足生态管控条件下允许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民宿,但不得新建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用房仅对房屋内部使用装饰材料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布和瓷砖、铺设木砖地板、安装照明设施等室内装修,适用简易程序,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备案制。对于房屋使用功能临时变更为经营性民宿五年内暂不必办理功能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民宿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
和条件指导意见》要求的住宿设施,其所有人或经营者要求按民宿办理建设、经营许可手续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关于民宿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可以界定为民宿并按照民宿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经营民宿应当申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民宿还应当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民宿证照审批实行“一事联办”,由市审管办商有关市级部门制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后已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对市旅游局、市农办认定培育的民宿集聚区,推行“村+农户”打包办证法,允许特种行业许可证办到村,由村统一组织申办证照,落实村和户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 民宿经营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登记住宿、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等经营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十条 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民宿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其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行为查处联动机制。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镇(街道)调查上报,经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核实后,由相关行政许可单位吊销相关证件。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六)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限3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