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18-61032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8-11-22

成文日期:

2018-11-2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商务〔2018〕80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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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商务执法信息公示,提高环境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环境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22日

 

慈溪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责、权限;
  (二)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监督方法和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事项。
  第八条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九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者出现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执法职责,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取证、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对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执法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三条 在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办公场所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
  (四)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六)其他。
  第十四条 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结果等内容。
  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对象、结论及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厅规定的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有公示期限或有效期限的,期满应予以撤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办公室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公示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听取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开展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检查;
  (三)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为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分局。
  第二十二条 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应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法制办。
慈溪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