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299/2018-90073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2-2018-000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发布日期:

2018-12-12

成文日期:

2018-12-1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发改价〔2018〕36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2 00:00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全市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维护入住老人和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5〕14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费(床位费和护理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和代办费

(一)基本服务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床位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老人提供床铺、生活必需水电、公共部位保洁以及设施设备维护等收取的费用。护理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老人提供生活护理而收取的费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应按月按实际入住天数收取或退费。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养老服务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膳食费,应按“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并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公布结算。

(三)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满足入住老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因素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四)养老服务机构应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代办服务的,所需费用应据实结算。

(五)养老服务机构具有行医资格的,提供的医药服务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二、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1.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公建民营(按投资比例最大合作方的定价形式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护理费等其他收费由其自主定价。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其他事项

养老服务机构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收费前,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未按协议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养老服务机构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确保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接受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慈溪市物价局慈溪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及调整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休养床位费标准的通知》(慈价费〔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慈发改价【2018】36联合发文附件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