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18-90132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21-2018-000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商贸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8-12-26

成文日期:

2018-12-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粮〔2018〕13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粮食调控应急建设管理及补助细则》的通知

各粮油经营单位:

为规范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建设专项管理,确保本地区粮食安全,根据《慈溪市粮食应急预案》以及宁波市政府与慈溪市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要求,研究制定了《慈溪市粮食调控应急建设管理及补助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粮食调控应急建设管理及补助细则》

                                 慈溪市粮食局

                               2018年12月26日



 

 

 

 

慈溪市粮食调控应急建设管理及补助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粮食企业发展壮大,加强本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增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慈溪市粮食应急预案》以及宁波市政府与慈溪市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要求,特设立本市粮食应急、市场监测补助(含入统单位,下同)。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市粮食应急、市场监测补助用于补助本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加工点、粮情监测点(统计)。

第三条 资金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四条 粮食应急供应点、加工点、粮情监测点(统计)建设目标。

(一)应急供应网点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设一个点,在慈溪城区、观海卫、周巷等人口密集地方适当增设。本市共设立32个应急供应网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临时供应点按实际应急需要设置。

(二)应急粮食加工点按照日人均口粮消费计算(宁波核定数),本市按要求落实270吨/日。

(三)粮情监测点本市设立27个,其中粮情监测16个,粮食统计单位11个(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五条 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和粮食监测点由市粮食局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经营企业(户)协商确定。

第六条 资金补助和奖励条件

(一)应急供应网点补助条件

1、经工商登记,取得卫生许可证并被市粮食局认定为市应急粮食供应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粮食经营企业(户),依法经营,资信良好,服从政府应急调控。

2、粮食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含仓库),拥有自有房产或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的经营用房。

3、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并具备5吨大货车装卸运输条件。

4、经营场所周边不得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化学和污染物品的场所。

5、必须在供应点显著位置悬挂“应急粮食供应点”标志。

(二)应急加工点补助条件

1、经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被市粮食局认定为市应急粮食加工企业(户)。

2、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服从政府调控,建立经营台账,及时向粮食行政部门上报收购(采购)、加工、销售和库存报表。

3、日大米加工能力50吨以上(含50吨)。

4、设备维护完好,随时能够启动加工。

5、接受市有关部门(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收储公司)对库存进行核查。

(三)粮情监测点(统计)补助条件

1、经工商登记,取得卫生许可证并被市粮食局认定为粮情监测点(统计),具备了解掌握粮情动态信息及资信良好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户)。

2、落实人员负责,监测(统计)记录完整,上报信息(报表)准确、及时、全面。正常情况下价格监测每星期报一次,统计报表每月报一次,特殊情况每天按要求报告有关信息(报表)。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 应急供应网点经市粮食局实地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补助1000元。

(二) 应急加工点经粮食和财政部门共同考核达到规定要求,加工能力大于50吨/日的企业(户)给予每吨每年加工能力补助300元。以上均按实际签订加工能力补助。

(三) 粮情监测点(统计)完成全年粮油价格监测(统计)任务,且达到规定要求,监测点(统计)每个补助2000元。

第八条 资金补助、奖励申请的材料和手续

(一)应急供应网点补助申报程序和材料:

粮食应急供应点经营户根据补助申报条件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应急粮食供应点补助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于次年的1月10日底前报市粮食局粮食管理科,由粮食管理科审核后上报市粮食局审批。

(二)应急加工点申报程序和材料;

粮食应急加工点经营户根据补助申报条件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应急粮食加工点补助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工能力证明。

上述材料于次年的1月10日底前报市粮食局粮食管理科,由粮食管理科审核后上报市粮食局审批。

(三)粮情监测点(统计)补助申报程序和材料:

粮情监测点(统计)经营户根据补助申报条件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粮情监测点(统计)补助申请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于次年的1月10日底前报市粮食局粮食管理科,由粮食管理科审核后上报市粮食局审批。

第九条 对经营户以上经营情况,市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一年四次以上)。各种检查都要保存好相关记录、凭证和资料,其材料以及有关部门的处罚情况反馈或公示都将做为评比依据。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粮食应急网点和粮情监测点的补助:

(一)监督检查中粮食库存数量两次达不到市粮食局核定的必要库存量的。

(二)经营台帐未建立或记录不全的。

(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行政法规,受过处罚的。

(四)虚报、瞒报有关统计数据和经营台帐数据的。

(五)根据有关部门检查的反馈情况和公示,有不符合以上评选条件行为的。

(六)应急粮食供应点、加工点平时不能正常开展相应粮食经营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政府调控的;价格监测点不能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准确报送市场粮油价格的。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户)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粮食局上报有关评选材料,评选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数据准确、填写完整,否则一律不予考虑。

第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相关奖励、补助资金发放给相应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一定三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应急粮食供应点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所属镇

(街道)

法 定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

开户名

申报补助

金额

帐 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类

型及内容概述

本单位确认并承诺申报材料均为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有隐瞒违法违规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本单位愿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

道)、市

级有关

部门初

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2:

应急粮食加工点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所属镇

(街道)

法 定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

开户名

申报补助

金额

帐 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类

型及内容概述

本单位确认并承诺申报材料均为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有隐瞒违法违规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本单位愿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

道)、市

级有关

部门初

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3:

粮情监测点(统计)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所属镇

(街道)

法 定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

开户名

申报补助

金额

帐 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类

型及内容概述

本单位确认并承诺申报材料均为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有隐瞒违法违规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本单位愿承担全部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

道)、市

级有关

部门初

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

 慈溪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