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8-9267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8-02-07

成文日期:

2018-02-0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起草背景

  我市是人口流入大市,截至2018年1月上旬,我市有注册登记流动人口87.43万。按照“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通过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至我市全部常住人口,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全面小康进程。

  二、《通知》起草依据

  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施行。7月1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施行。为贯彻落实好上述两部条例,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8月30日印发《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7日印发《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并要求各地、各部门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和(甬政办发〔2016〕184号)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通知》内容解读

  《通知》共分四个部分。一是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意义;二是居住证申领条件;三是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四是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组织保障。

  (一)关于居住证申领条件的设置问题作如下说明:

  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之一的,均可依法申领居住证。

  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1年及以上;

  2.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1年及以上;

  3.在本市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满1年及以上。

  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市所居住的房屋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本人或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依法自建的集体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合法居住房屋;

  3.居住他人出租房屋或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租赁的居住房屋,所居住房屋具备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建房批文之一且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

  符合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满1年及以上。

  上述条款主要根据宁波市规定制定。

  (二)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作如下说明:

  根据国家、省、宁波市相关规定,我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和便利:

  1.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和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3.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

  按《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四、解读单位

  慈溪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