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8-92617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8-0005
政务综合类
2018-03-22
2018-03-22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8〕31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育局 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在现行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补贴总体原则
实施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的食品价格补贴机制,即在困难群众食品价格持续出现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期间,增加向困难群众发放食品价格补贴,作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共同构成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不利影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价格补贴发放范围
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重点优抚对象;(3)特困供养人员;(4)农村“三老”人员;(5)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6)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三、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一)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发放范围内的前六类对象,同时适用有关“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并高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的启用条件。
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机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全省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和SCPI的编制由省级相关部门统一发布。宁波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以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发布为准。
四、价格补贴发放标准
发放范围中的前五类对象补贴标准,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或宁波市CPI中的食品价格月度同比涨幅(就高取值)×2倍×我市现行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计算所得金额四舍五入到整元,下同)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的80%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标准,按以下计算公式确定: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仅满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二)这一情况的,计算公式中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按3%进行取值。
五、价格补贴发放方式
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我市应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下发价格补贴发放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宁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价格补贴发放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补贴对象发放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范围中前六类对象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发放工作。
六、资金来源和保障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我市财政预算。对发放范围中前六类对象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组织实施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价格补贴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价格补贴机制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日起列入价格补贴发放范围的对象,在第一个价格补贴发放月,一次性补齐应发未发价格补贴资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