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0XM/2018-20676

发布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8-03-05

成文日期:

2018-03-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收取临时用地复垦预存费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05 00:00 信息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一、制定背景

  《关于收取临时用地复垦预存费用的通知》是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规定,对我市临时用地审批中有关复垦预存费用收取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2、《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通过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在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通知申请人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在缴费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费用建议标准为每平方米112元。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临时用地申请人提供的支付凭证、收据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二、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后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包括拆除地上建筑物、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或恢复土地原状等。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将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退还给临时用地使用者(不计息)。

  三、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经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组织评审后,从临时用地使用者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上缴市财政局,实际支出时由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复垦专项预算。重新组织评审的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临时用地使用者承担。

  四、实施时间和解读单位

  《关于收取临时用地复垦预存费用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由镇或村收取的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停止执行。由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