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95537395H/2018-82568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18-03-06

成文日期:

2018-02-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市监管〔2018〕27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2018“猎狐”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6 00:0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各所(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2018“猎狐”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6日

2018“猎狐”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局《2018甬剑一号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快推动全市系统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实践,尽快在实际执法中适应新法在执法对象、适用范围、执法依据等方面的调整,市局决定结合辖区实际,以省局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和市局甬剑一号专项行动为重点,同步开展为期4个月的2018“猎狐”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围绕省局和市局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目标,通过开展2018“猎狐”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在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领域,重点查处一批混淆仿冒侵权、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违法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涉及调整内容的商标假冒侵权、发布虚假广告、商品消费侵权等方面案件的查处。在相关领域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新法的认知度,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按省局和市局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重点,在医药、教育、中介、社会培训、汽车消费、公用企业、工程建设、网络产品及服务等行业领域,对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七大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据新法相关条款,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

(二)开展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集中查处。一是着重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利用虚假交易进行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经营者通过虚假交易给自己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即“刷单炒信”);以及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加大惩戒力度。二是着重查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中的虚假宣传。按照市局关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有关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查处,着力破解取证难的问题,巩固前期整治工作成果;要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着重查处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中的虚假宣传。医疗器械经营领域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主要是在体验类医疗器械销售活动中,经营者通过开办讲座、温情服务、赠送礼品、有奖竞猜、邀请所谓的专家宣讲等方式,推销温热理疗仪(床)、高电位治疗仪、中低频治疗仪、脉冲治疗仪、经络通治疗仪、激光治疗仪等物理治疗及康复类医疗器械。对夸大产品的适用范围或预期用途,把缓解或者辅助治疗夸大成能够治愈、“包治百病”;对使用产品的特殊人群和存在的健康风险不做明显提示,或故意隐匿有关说明;打着高科技专利产品的旗号,将普通产品高价出售,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处理。

(三)突出对新法新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是经营者利用网络特有的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所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的专门规定,对此类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实现查办该类型案件的有效突破。

(四)厘清新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开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集中查处。一是紧密结合“溯源”专项行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老字号、涉外商标及网上交易为重点,强化生产、销售、物流、电商平台等环节的全方位打击,集中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二是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金融投资、网络游戏等重点监管领域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查处。三是把社会关注度高、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商品作为执法重点,开展商品消费侵权、产品质量违法的集中查处。

三、时间安排

在时间安排上,从2018年2月起,至2018年5月31日结束。3月5日前,开展动员部署、方案制定和排查摸底;3月6日至5月20日,开展集中执法;5月21日至5月31日,开展专项行动总结和典型案例汇总上报。

四、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以案件数量(以立案为准)为考核参照,具体要求如下:观海卫分局、周巷周巷、龙山分局、浒山所、古塘所、白沙路所、稽查大队各4件,其余各所各2件;同时,要求各单位上报典型案例至少1件。年底市局根据各所(分局)专项行动案件绝对数量和典型案例上报情况进行排名加分。

五、有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行动部署到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审议通过到公布施行以来,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先后专门下发通知,召开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新法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并多次开展专题培训,充分体现了上级机关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高度重视。1月25日,省局又专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逐步将重点从新法的学习宣传转移到执法办案实践中来,全面推动新法的实施。全市系统各级稽查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这项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起来,抓紧动员部署,制定行动方案,把此项任务当作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稽查执法的重点工作来抓。

(二)加强案件查办,注重执法衔接。各单位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案件查办工作,要紧扣省局明确的重点执法领域和重点违法行为,对新法调整后涉及商标、广告、商品质量等方面的案件,以及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虚假宣传案件,要进行重点查处。要强化案源谋划,做好排查摸底,开展会商研判,组织精干力量进行集中执法。对社会公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加强梳理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要认真抓好系统部门之间的衔接、与司法部门的“两法衔接”、与其他专项行动的衔接和新旧法调整内容的执法衔接,提高执法办案效能。贯彻好《宁波市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时移送涉刑案件,利用全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办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工作交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实施,各地要继续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扩大新法的社会影响力。要着重加大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普法宣传,让经营者明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增强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市局会及时向宁波市局和省局推荐各所(分局)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并将信息录用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四)加强工作督查,注重信息报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市局将组织工作督查。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要加大对依据新法查办案件的督促指导。要指定专人负责上报专项执法行动信息,集中执法阶段(3-5月),每月16日前,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典型案例及工作信息;5月23日前,上报整个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及典型案例等材料。相关报送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和工作信息统一报送至稽查大队华丹处,联系电话:63026470。如在专项行动期间遇特殊情况请联系稽查大队,联系电话:63026472。

附件:2018“猎狐”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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