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0487/2018-39272

发布机构:

坎墩街道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应急安全消防-/安全

发布日期:

2018-03-07

成文日期:

2018-03-0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坎街办〔2018〕10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坎墩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7 00:00 信息来源:坎墩街道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大办(所):
  为规范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坎墩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慈溪市人民政府坎墩街道办事处
             2018年3月2日



    坎墩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慈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慈政办发〔200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国家、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件、危险化学品事故、燃气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供水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较小规模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和(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2)超出企事业单位、村组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村级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安委办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村组和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各行业安全监督(监察)、主管部门要作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2、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建立坎墩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由街道主任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的街道领导(政法书记、工业副主任)担任,街道安监所、派出所、综合办、综治办、农办、经发办、城建办、社会事业办、土管所、市场监管所、医院、财政所、劳保所、消防站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含专家技术人员)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
2.2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街道安监所是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安监所所长兼任。应急救援办公室联系电话:63276809。
2.3街道应急救援机构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民兵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4街道应急救援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2)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承担编制和修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及演练。
(5)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并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6)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救援的信息,拟出初稿报指挥部领导审批后上报。
2.5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5.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街道办事处领导和进入事故现场的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并由街道办事处领导担任组长(特殊情况可临时指定)。具体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组织受安全威胁的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6)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7)向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8)组织救援队伍撤离。
(9)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10)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5.2抢险救援工作组
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武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2.5.3通信信息工作组
通信信息工作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信信息管理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4)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
(5)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
2.5.4医疗卫生工作组
医疗卫生工作组由社会事业办、医院和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者进行死亡初步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5)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2.5.5治安交通工作组
治安交通工作组由派出所、交警中队、综治办等相关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物资、资金和设备。
2.5.6后勤保障工作组
后勤保障工作组由财政所、社会事业办、综合办和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负责事故救援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3)接受社会捐助。
2.5.7新闻宣传工作组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宣传办、广电站召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报送方案。
(2)负责拟定新闻报送内容。
(3)负责组织新闻报送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2.5.8善后处理工作组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综治办、劳保所、社会事业办、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指导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对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对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6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安监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的组织协调。
(2)经发办: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
(3)派出所:负责街道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4)城建办: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施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危房改造及道路桥梁等各类建设施工领域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5)土管所: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
(6)农办:负责农机事故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7)社会事业办:负责学校、医院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8)市场监管所:负责市场、个体工商户、旅馆、餐饮等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9)医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10)综合办: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1)社会事业办: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12)劳保所: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13)人武部:组织民兵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4)宣传办: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新闻信息报送和媒体接待工作。
(15)综治办:负责维持社会稳定、安抚家属情绪、接待上访人员等工作。
(16)财政所:负责应由市场预测同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相关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市级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公共安全事故灾难。
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公共安全事故灾难。
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公共安全事故灾难。
4.2 分级响应
4.2.1 当发生I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启动上级应急救援预案,依照国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4.2.2 当发生II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启动上级应急救援预案,依照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4.2.3当发生Ш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启动上级应急救援预案,依照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4.3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照应急响应标准,由街道办事处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2)应事故发生地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请求,由街道办事处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应急行动
5.1预案启动后、街道办事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和进入状态开展工作。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5.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5.3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5.4抢险救援的指挥工作以现场指挥为主
凡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次生灾害发生或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撤离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由现场指挥组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2) 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书面请示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
(3) 街道办事处根据决定,向现场指挥组和各工作组下达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并将决定报市安委会。
(4)由新闻宣传组根据需要上报新闻单位,向媒体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有关应急处置的情况。
(5)由现场指挥组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完成现场抢救书面报告,报街道办事处,并抄送各工作组组长单位。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7.1.1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1.2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单位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7.1.3医疗卫生工作组要根据需要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7.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向保险机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3事故调查及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街道办事处派专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共同参与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街道办事处,并抄送街道安办。根据现场指挥组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街道办事处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8、保障措施
8.1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报镇安办备案。
8.2救援队伍保障
(1)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村组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2)企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报街道办事处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其它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逐步建立街道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逐步建立街道、村两级指挥监控系统。
(2)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3)街道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8.4资金物质保障
(1) 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紧急救援建设规划,街道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2)后勤保障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街道办事处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配备以及物质(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8.5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村组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各级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3)演练
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8.6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发布,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 街道办事处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修改。
(3) 街道办事处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臵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3其他事项
(1)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