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18-19385
市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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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018-04-25
2018-04-25
面向社会
慈人社发〔2018〕37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及费率标准
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65578元),确定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详见附件):
(一)适用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单位);
(二)适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
(三)适用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四)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制外职工缴费基数和费率同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社会保险费基数确定方法
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在2017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暂以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确定。
三、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5月23日前到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一楼社保办事大厅综合业务受理窗口或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窗口办理申报缴费基数手续。开通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网站首页选择“慈溪市”,在应用子系统下选择“慈溪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模块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慈溪市党政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至单位申报核准后再予调整。
五、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部门举报。
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发生跨社保年度中断缴费,在2018社保年度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5465元(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按2733元)确定。
咨询电话: 12333 63938101
附件:《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