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69X/2018-10359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发布日期:

2018-04-09

成文日期:

2018-04-0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09 00:00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慈溪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二、政策出台依据: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18号〕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慈溪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共二十七条,明确了受理范围、申领条件、签注方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1、受理范围:

申领人可以跨区域(指县市区一级)在宁波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居住证办理点申请《浙江省居住证》。具体审核、签发单位为申领人实际居住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

2、申领条件:

《慈溪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申领条件已放宽至只需符合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1年及以上条件即可。

合法稳定住所,应提供所居住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且所居住房屋需符合《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等相关安全规定。

连续就读,提供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证明,并就读满一年及以上。

《慈溪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属于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第五条限制。只需提供《慈溪市新型居住证不受限申领人员证明》: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个人在慈溪市(不含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人员。

(五)被评为慈溪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人

其中,第(一)、(二)、(三)类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认定,第(四)类人才由市招商局负责认定,第(五)类人才由慈溪市总工会负责认定。

3、签注方式: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的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4、办理期限: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浙江省居住证》。

5、收费标准:

《浙江省居住证》首次申领、办理签注手续免费,换领、丢失补领应缴纳工本费,费用标准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浙江省居住证〉换补领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浙流口办〔2017〕12号)执行。

四:解读单位及咨询电话:

慈溪市公安局;咨询电话:633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