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单位员工怀孕要请一周保胎假,请问这期间工资怎么计算?是否按照病假核算?
答: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劳动者享受法定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法定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请事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第十七条,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看员工请的是什么假,如请事假,不需要支付其工资;如请病假,需要支付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