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单位领导说我试用期不合格,但是给不出理由,我该怎么维权?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至当地镇、街道劳保所调解;协商调解不了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