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8-9268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日期:

2018-06-13

成文日期:

2018-06-1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中高层住宅不断增多,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收费混乱、管理不善、水质存在二次污染等问题也日益突出。2011年,宁波市范围内出台了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相关文件,至2015年完成除鄞州区以外的全部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实现了高层住宅用户享受到与同多层住宅用户一样的自来水同网、同价、同质和同服务。为切实加强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进一步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中高层居民的用水质量与安全,制定了《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994〕158号)

  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504号)

  3、《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

  4、《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5、《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1〕7号)

  三、主要内容

  1、关于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通过改造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和理顺相关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中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

  2、关于本办法中中高层住宅的定义。适用于慈溪市域内建筑黄海标高(中心城区)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中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3、关于工作步骤。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整改接收已建”和“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整改移交、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推进。

  4、关于实施细则。新建中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并实行抄收到户管理;在建的中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按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整改,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建设、改造;已建成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整改和运行管理按照“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由供水企业分批接收改造,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并管理的改造资金由市自来水公司全额承担,市自来水公司其他供水区域内改造资金由属地街道(镇)政府和市自来水公司各承担50%;其余镇水厂供水区域内改造资金由属地镇政府财政承担。供水企业建设和接收后负责今后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5、关于保障措施。明确了具体工作落实责任部门。

  四、实施时间和解读单位

  《慈溪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3日起施行,由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