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18-9012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6-2018-0001
房地产
2018-06-21
2018-06-21
面向社会
慈住建〔2018〕107号
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产管理中心: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规定和宁波市建委《关于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的通知》(甬建发〔2009〕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
二、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完成初始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初始权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取得竣工交付备案证明;
(四)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建立网上楼盘框架表,并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住建局备案,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书》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原已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具备商品房现售条件后应将预售后剩余房源转为商品房现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一)原未领取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商品房现售方案;
4、慈溪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备案证明书;
5、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初始登记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已设有抵押权的);
6、由市房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楼盘框架表;
7、经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8、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现售)。
(二)原已领取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许可范围内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商品房现售方案;
4、慈溪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备案证明书;
5、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已设有抵押权的);
6、经市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的待现售商品房明细表;
7、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初始登记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已设有抵押权的);
8、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现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在相关资料齐全、符合现售备案条件的情况下,由市住建局予以备案,核发备案书。原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项目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由市住建局作相应标记。
六、一个项目的商品房现售按同期建成的范围进行一次备案。原已申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发生原预售房屋退房的,经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后仍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可直接转为商品房现售备案,不再单独备案。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将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外)装订成册,做好封面和目录。
八、2018年8月1日前竣工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仍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为销售依据,未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现售。2018年8月1日后竣工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商品房现售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现售。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的商品房现售备案到当地政府城建部门办理,其它各镇(街道)的商品房现售备案到本局窗口办理。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1日
点击请下载word版本:关于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