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777114Y/2018-19380
市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其他文件
县级政策
劳动、人事、监察/工资职称
2018-06-28
2018-06-28
面向社会
慈人社发〔2018〕63号
有效
各镇(街道)教办、中心小学、初级中学、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市属学校(幼儿园)、局直属单位、有关民办学校(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 〔2018〕4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76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慈溪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8日
慈溪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 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 伍,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和我市教育教学实际以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评价指导标准。
第二条 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 核“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专业评价标准,要 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积极探索“轻负高质”教学模式,努力推行素质教育。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坚持实施分类评价。中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注重专业 技术技能和参与社会培训的考核。小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实际教学水平和实践经历,是否掌握小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小学生品行 养成的特点和规律。幼儿园教师要注重考核其教学实效,是否具 有根据幼儿实际制定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学活动中根 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适时调整活动并给予指导的能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 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 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 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 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 为。
(三) 具有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 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四)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 近4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 (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从2020年开始,原城区三街道义务教育教师应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不含兼职支教经历和在成为事业身份教师之前,曾经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第七条 班主任工作经历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3年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浙人社发〔2016〕63号),结合教育行业特点,2016年9月 1日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执行;2016年9月1日后,继续教育学分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从2019年起,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应参加公需科目培训。
第九条 普通话要求
申报对象普通话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 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十条 教育教学业务良好
(一) 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 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具有讲授镇级或片区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任现职以来开发或参与过一门校级选修课,并承担过一门选修课的开设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应提交一篇任现职以来在慈溪市级及以上交流的跟申报学科对口的专业论文或者内容为教育教学叙事类的文章,文章须有完整的篇幅和足够的字数(一般1500字以上)。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及以上的乡村教师,至今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乡村学校指享受农村特岗津贴的农村偏远学校)。
(四)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2个月。
第四章 倾斜政策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一级教师的评价中给予适当倾斜:
1.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偏远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担任班主任满15年(不含副班主任任职时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指导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第十五条 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