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777114Y/2018-19378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布日期:

2018-07-12

成文日期:

2018-07-1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人社发〔2018〕68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共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7-12 00:00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健全裁审衔接机制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员会)和市人民法院要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业务骨干及其他专业人士参加的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裁审工作中的程序衔接、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建立疑难复杂案例研讨制度。在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敏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双方可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不定期开展研讨和交流,注重类型分析,探讨案件审理规律,互相交流办案心得,统一处理方法,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同时双方需加强对典型案件的观摩交流,不断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对可能引起突发性、群体性的案件,市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应共同进行风险评估,加强信息通报和稳控对接,联动化解纠纷。

(三)建立案件信息交流制度。双方要充分依托省仲裁委员会和省高院联合开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信息对接平台,实现案件处理信息的互通与数据共享。要定期互通线上业务指导类文件、案件选编等资料,市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中涉及省、宁波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送达给市人民法院,供其案件审理时参考借鉴。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双方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电子案卷共享,提高案件借阅管理工作效率。同时,针对争议当事人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主办仲裁员和审判员之间更应当加强交流,互相交换案件信息,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裁审尺度统一。

(四)深化调裁审线上线下融合对接。市仲裁委员会在人民法院设立第三方调解工作室,定期派员参加诉前调解。市人民法院和市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诉前化解工作。市仲裁委员会指导、督促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将调解工作纳入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年度考核指标。

二、加强裁审工作衔接

(五)市仲裁委员会和市人民法院应加大力度开展联合业务培训,定期举办联合业务培训研讨班,积极参与省、宁波市仲裁委员会、法院联合举办的师资培训、远程教育等,共同提高仲裁员、审判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六)市仲裁委员会和市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相互提交建议书制度,就裁、审工作中存在的程序、实体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及时提出有效建议,进一步统一裁审理念和标准,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市人民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市仲裁委员会设立巡回法庭,派出人员不定期进驻巡回法庭办公。市仲裁委员会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互相交流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三、完善案件处理程序衔接

(八)积极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市仲裁委员会对确因案件审理需要而又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委托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九)对于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对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的,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件的受理情况告知市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员会应及时终止该案件的审理。

(十一)在仲裁阶段,被申请人可能有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市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市人民法院移送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市人民法院应及时办理仲裁委员会移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作出后,应向市仲裁委员会送达。市仲裁委员会应将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法院通报。

(十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送达证明等相关材料,市人民法院应及时办理仲裁委员会移送的先予执行案件。市人民法院要加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工作,加大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人民法院由诉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