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18-20680
市国土资源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2018-07-23
2018-07-23
面向社会
有效
一、制定背景
《慈溪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操作细则》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8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试点经验和实际,明确贯彻实施的方法、内容、补充和说明。
二、制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2、《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3、《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
5、《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8号)
6、《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36号)
三、主要内容
1、关于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一是严格把握政策界线,坚持既要平稳过渡我市宅基地使用权超面积登记,又要合理控制超规定使用宅基地面积的登记原则,对合法部分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先予以确权,明确了一户一宅及面积法定(转移登记时附记有超规定面积的视同使用面积),提出依法合理解决因房地分离登记产生的单项权利已登记,对另一权利认定问题处理方式和办理流程,按“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不可分离”原则,以符合宅基地享受的对象、条件为标准,直接确认房屋或土地的房地一体首次权利人,明确了申请部分转移登记时需先实现房地一体登记后再审批调剂、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纳税、转移办理的工作流程;
二是严格确认权利主体,明确了一户多宅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确权认定方式,确保权利主体确权登记的合法和适格。
2、关于分阶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确权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明确了分四个时间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要求。即按照1982年2月13日前、1982年2月13日至1993年11月1日前、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前、2014年3月27日后的时间节点,对每宗用地、建房情况确权方式和方法,第一阶段未变化的按实际使用确定,第二、三阶段有超批准或未经批准的,按先处理再补办后确权办理,并明确处理标准以符合现行建房办法《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4]96号)明确的“两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享受用地面积的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进行处理,处理主体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缴纳费用,第四阶段按现行政策处理。
3、关于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为顺利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工作取得实效,《操作细则》明确了工作流程,符合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的,按照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程序进行;如需补办用地及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须增加联审、公告、处理、补办程序;村民通过调剂、置换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须增加审批(调剂)、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纳税程序。明确了因超批准和未批准用地的处理、补办的联审流程、责任主体,为提高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率提供保障。
4、关于工作机制
为加快推进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建立市、镇两级确权登记工作会审制度和会审解决的权限。
四、实施时间和解读单位
明确《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