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8-92627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8-0017
政务综合类
2018-09-21
2018-09-21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8〕113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83号)等精神,深化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效益,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会议等精神,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为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为目标,建立“标准科学、责任明确、监管有效”的“标准地”出让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降成本。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等一系列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以市场选项目、引项目,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坚持亩均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三)目标要求
2018年底前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内新增工业用地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我市其他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逐步推广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土地所在镇(街道),根据项目用地情况,自愿、选择性提出项目用地方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待条件成熟时,全市工业用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并适时扩大到商业用地、旅游用地,逐步形成全领域、全产业、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出让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区域评价
在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等符合规划的区域内,将原来需要后置审批的用地规划、建设标准、投资产出、各类评价等形成一系列标准,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内容,在供地前告知。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涉水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二)制定标准
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和《宁波市产业用地标准(2018年试行版)》等文件和我市发展实际,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其中,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由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和R&D投入强度等6个指标构成,并研究建立商业、旅游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探索设置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投资指标。
(三)明确责任
“标准地”出让前,地块所在镇(街道、园区)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明确建设标准、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和环境标准等“标准地”具体内容,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标准地”出让后,企业与地块所在镇(街道、园区)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履约责任,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经企业申请,项目投资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实行“一窗受理”。企业可根据项目情况自主选择“快速审批”模式或承诺制模式;选择承诺制的,签署承诺书,并在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强化监管
项目开工后,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承诺等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项目竣工后,企业应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地块所在镇(街道、园区)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项目投产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由地块所在镇(街道、园区)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经信、环保、科技、税务等部门,对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若企业提前达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等约定予以奖惩。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
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区块内,根据行业分类,研究制定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标准,研究制定“标准地”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
成立领导小组,召开部署会议,出台“标准地”出让制度、操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形成一套“标准地”制度体系。在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内新增工业用地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并持续供地。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0年)
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根据“标准地”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标准地”制度体系,适时扩大到商业、旅游用地,逐步形成全领域、全产业、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出让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上衔接、统筹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工作、下达供地任务,汇总统计供地数据;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承诺制改革具体推进落实及数据统计汇总工作;规划、经信、环保、国土资源、科技等部门审查“标准地”准入标准;各镇(街道、园区)负责牵头项目综合验收、全程监管等工作。
(二)实行联合奖惩。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同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改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并及时总结提高。
附件:1.慈溪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2.慈溪市“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3.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