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8-98712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政务综合类
2018-09-28
2018-09-28
面向社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慈溪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分别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代表作为议案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以及在慈的省、宁波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界别小组、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在市政协全会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担。
第六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工作负总责;
(二)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三)明确办理工作的科室;
(四)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办理工作的专(兼)职干部;
(五)建议、提案的办理要经集体研究,制定相应的办理方案。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处理重要的建议、提案,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工作进度,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表扬先进,批评和纠正不负责任的现象,按时完成办理任务,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工作。
第二章 交办与承接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会期间提交的建议、提案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按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需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的,均由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转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提出办理工作建议方案,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在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系统上进行交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交办时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 建议、提案实施预交办制度,拟承办单位在接到办理任务后,应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对内容和要求表述不够清楚的建议、提案,应及时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咨询工作,并将反馈意见告知拟承办单位。
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交办单之日起7日内,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书面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退办意见(详见附件1、2),经市政府督查室确认后方可退回,不得无故滞留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退办件由市政府督查室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对个别职责不清、争议较大、分歧突出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研究后,指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九条 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可自交办之日起7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单位的建议。市政府督查室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协办单位后另行交办。
第三章 办理与答复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对承接的建议、提案,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凡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二)能解决一部分的,应先解决一部分;
(三)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逐步解决;
(四)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
(五)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提案,可归并研究办理,但需分别书面答复。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限期答复制。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从收件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委员,同时在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系统上办结。因情况复杂,不能如期答复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
第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
协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成,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将协办意见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告知主办单位(详见附件3),并上传至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系统,因客观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提供协办意见的,应向交办机构报告,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
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协调结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为终结办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市人大、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党派团体提案,多年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政策性强、事关全局、比较复杂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协调办理事项,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对办理中遇到困难或几个办理单位意见不一致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主办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请示市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在市政府没有明确批复或主持协调以前,承办单位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实行面商制。承办单位对办理的每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领衔代表或委员进行沟通与协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面商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面商时间一般选择在办理结果意见拟定后,书面答复前进行。面商一般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面商时应向建议、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商定修改、完善的办法。
(三)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可征询建议、提案领衔人的意见;党派团体提出的提案,可征询该党派团体负责人的意见。对列为重点建议、提案,党派团体提案,以及内容比较复杂的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负责人直接进行面商,其他建议、提案原则上由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面商,面商时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建议、提案提出人座谈的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
(四)建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或超出我市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经集体研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各单位负责送达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并分别抄送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
答复建议、提案,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得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分别答复附议人。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对建议的答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代表所在地的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表达准确,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有针对性。行文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详见附件4、5)。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其中:A类指所提意见被完全采纳或基本采纳,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当年度可解决);B类指所提意见被部分采纳,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列入计划需跨年度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意见只作解释说明,所提问题因条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类指所提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联系人(承办者)姓名和联系电话。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凡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或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进行办理。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不满意件的办理,主办单位负责人应亲自做好面商、协调等工作,并自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作出书面答复(详见附件6、7)。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实行跟踪办理制度。承办单位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建立承诺事项管理台账,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并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第四章 督办与总结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书面答复中的承诺事项,一般应当年兑现;跨年度落实的要有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每年年底,各承办单位应对当年答复承诺事项进行一次自查,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详见附件8、9)。同时,逐一将落实进展情况向代表、委员进行反馈。对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有关承诺事项难以落实的,也应及时向代表、委员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不满意的,市政府督查室应根据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并将不满意意见告知承办单位,按下列要求组织督办:
(一)办理不当的,督促承办单位采取切实措施,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法解决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当面向建议、提案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明确具体分工,共同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督办的答复件,一般应在督办通知后1个月内由承办单位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再送达代表、委员,并分别抄送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和协办单位。对建议的再答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代表所在地的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和协调,并将办理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政协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共同进行。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作出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基本完毕后,主办件5件以上的,应进行书面总结。书面总结应在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应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向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办理上一级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慈溪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慈政办发〔2006〕44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