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8-92630
市政府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18-0002
政务综合类
2018-09-30
2018-09-30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18〕48号
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2日
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宁波市两级“凤凰行动”计划,加快我市企业股改上市和并购重组,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凤凰行动”慈溪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17〕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
(一)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满整一年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因上市需要进行合并、分立、房地产过户、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三)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对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四)对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的奖励标准,按照宁波市金融办、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金办〔2016〕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材料申报并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后,奖励8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80万元。
(六)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七)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外)转增注册资本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股权转让、利润分红所产生的地方贡献70%部分,奖励给相应贡献人(不包括战略投资者)。
(八)根据上市要求,企业在股改过程中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会计准则变化而调整增加利润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九)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及再融资投资项目用地、用能指标等优先安排。工投基金优先投资市内企业或通过阶段性持股支持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和上市。
(十)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奖励50万元;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辅导备案的,奖励35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受理的,奖励200万元。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十一)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本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且承诺5年内不迁移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迁入后经批准,地方贡献部分按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给予奖励。宁波市内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后,如受宁波、慈溪两级财政分成体制影响的,奖励政策另行商定。
(十二)上市前一年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上市挂牌前所涉及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十三)企业上市当年起三年内,对每年地方贡献超过市本级年初预算财政总收入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和直接融资
(十四)本市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市内企业实施并购重组,且兼并额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涉及股权转让产生的地方贡献70%部分,奖励给相应贡献人(不包括战略投资者);企业并购重组当年地方贡献超过市本级年初预算财政总收入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十五)在并购重组中,划拨用地使用、土地变更登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并购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企业按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并购重组后,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六)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用于企业发展的,每期给予融资额1.5%的奖励,每期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上市配套机构和人才集聚
(十七)证券公司在慈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慈设立分所、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慈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万元。
(十八)拟上市企业引进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六、附则
(十九)政策扶持对象。上述“一、鼓励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相关政策扶持对象为注册在我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三、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相关政策扶持对象为我市拟上市企业及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的认定条件为:企业已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中2家)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按计划进入挂牌上市操作,并作出在五年内申报挂牌上市的承诺。企业申报拟上市企业,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二十)对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二十一)上述政策与本市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享受;对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境内外上市的,其奖励享受原挂牌补助额度与上市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上级财政奖励另行计算享受。
(二十二)如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未经市政府同意迁移至慈溪市外和相关限售股、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不在本市证券营业部交易的,取消原享受的财政扶助政策。
(二十三)上述政策中的相关奖励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结算。
(二十四)企业和相关机构申报享受上述政策,由企业和机构的注册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政策享受请示,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织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二十五)本政策自2018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原《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16〕5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