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42183985L/2019-91565
市商务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21-2019-0001
商贸、海关、旅游/商贸综合类
2019-01-03
2019-01-03
面向社会
慈商务〔2019〕2号
失效
各镇(街道)经发办(现代服务业办):
现将《2018年度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商贸发展)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日
2018年度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商贸发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商务委、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2016〕5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宁波市商务委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商贸发展)资金使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商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对象
第三条 商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
1、绿色商场创建;
2、消费促进活动;
3、智慧农贸市场建设;
4、培育扶持老字号企业;
5、商贸配送中心建设;
6、推动农超对接;
7、其它经宁波市商务委、宁波市财政局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项目。
第四条 资金支持对象:商贸(内贸)领域的、注册地址在慈溪市内(不包括杭州湾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且2018年度在商务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绿色商场创建
经商务部认定,新评为“绿色商场”的,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消费促进活动
鼓励商贸企业、商贸领域行业协会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对积极参与市政府主办的购物节等活动并列入正式实施方案的,经市商务局认定后,给予主要活动主(承)办单位每家3万元、子活动主(承)办单位每家1万元奖励。主(承)办多项活动的单位从高、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智慧农贸市场建设
鼓励农贸市场积极开展智慧化改造提升,对2018年度新列入“浙江省农贸市场综合监管平台”、“浙江省政府民生实事智慧督查信息采集系统”实施全省联网监管的农贸市场,一次性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第八条 培育扶持老字号企业
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及以上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参加宁波及以上商务部门组织的展会活动的,按参展次数给予每次1万元补助;省级及以上老字号企业2018年度新增实体营业网点的,给予每个新增网点2万元建设补助。
第九条 商贸配送中心建设
对商贸企业开展商贸配送中心建设且2018年度实际投入额(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入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投入额主要包括与商贸配送直接相关的建设改造费用(不包括土地、基建费用)和软硬件设备采购费用等。
第十条 推动农超对接
鼓励商场、超市积极引进贵州安龙、兴仁地区的优质农产品,按照总部引进企业的家数(引进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贵州安龙或兴仁、销售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且从每家进货金额不低于5万元)给予奖励,每引进1家企业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2万元;商场、超市设立贵州安龙、兴仁地区产品销售专柜的给予5000元补助,设立销售专区(不少于20平方米)的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申报主体从高、不重复补助。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凡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对象,填报《慈溪市商务促进商贸发展资金申报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镇(街道)初审后,于2019年4月31日前报市商务局。
第十二条 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经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查后,确定奖励补助资金金额。若申报总额超过资金安排数额,则同比扣减。资金奖励补助情况将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补助项目为2018年度项目。项目涉及的发票、活动证明材料日期应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以年度为单位发布的认定文件应明确为“2018年度”,不以年度为单位发布的认定文件的发文日期应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慈溪市商务促进商贸发展资金申报表
慈溪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印发
word版本请点击下载:慈商务【2019】2号(宁波商务促进资金管理办法)(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