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19-92664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1—2019—0015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2019-10-18
2019-10-18
面向社会
慈政办发〔2019〕100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建立健全国家直管公房租用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理顺并构建“责、权、利”一致的长效管理机制,更好地提升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破解突出矛盾,盘活国有资产,确保资产质量。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国家直管公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国家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有效破解现有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国家直管公房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将国家直管公房的管理向市场化过渡,推进国家直管公房管理的良性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因企业改制和福利性分房导致的国家直管公房历史遗留问题;坚持租售并举的原则,分门别类完善租售管理政策,切实维护承租人和产权人的正当权益,能售尽售;坚持镇(街道)属地管理原则,中心城区三街道之外的国家直管公房统一划转至房屋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实行就近管理;坚持民生优先的原则,在国家直管公房管理上,既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又要优化国有资产管理,还要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理顺管理体制
(一)资产管理权下放。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转变国家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推行城区、镇(街道)两级管理模式,即中心城区三街道的国家直管公房仍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管理,其他镇(街道)的国家直管公房产权划转至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直管公房产权划转后,租金收入、房改售房收入和处置转让收入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并使用,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属地国家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
(二)政策执行权统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管理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市国家直管公房相关政策性文件的修订、完善和起草工作;镇(街道)和市房产管理中心要坚决贯彻落实市统一政策,加强国家直管公房管理。
四、规范管理工作
(一)规范出售管理
1.鼓励和支持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的国家直管住宅公房。早年承租国家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因政策因素和历史原因难以公开交易的,允许其以市场评估价购买所承租的国家直管住宅公房。
2.早年承租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承租人,因政策因素和历史原因难以公开交易的,允许其以市场评估价购买所承租的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
3.允许现已空关闲置的国家直管公房按相关规定公开向社会出售。
(二)规范租赁管理
1.住宅公房:资产管理权下放后,市房产管理中心或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与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协议。在签订新的公房租赁协议前,必须重新审核承租人承租资格。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自然人或家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允许其按政策租金续租:(1)承租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年满十八周岁;(2)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包括领取住房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批地建房等。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自然人或家庭不再具有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承租资格的,应退出所承租的房屋,确有困难需要继续租用的,允许原承租人以市场租金继续租用原承租房屋。
2.非住宅公房:资产管理权下放后,市房产管理中心或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行使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承担房屋产权人的义务。因企业改制、职工就业、拆迁安置等历史原因未通过公开拍租方式出租的房屋,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所有非住宅公房纳入公开拍租的范围:(1)承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下属组织)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继续租用;(2)承租人为非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下属组织)的,给予其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应退出所承租的房屋,过渡期间的非住宅公房租金按市场评估租金的80%计算,市场评估租金由市房产管理中心或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3)原已公开拍租的、空关的及过渡期间或过渡期满后退出的房屋,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3.转户规定: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户:(1)以政策租金承租住宅公房的;(2)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申请人与原在册承租人同住该房屋至今满2年;(4)申请人及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也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包括领取住房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批地建房等)。
(三)规范使用管理
取得国家直管公房租赁权的承租人,要自觉遵守公房租赁规定,不得拖欠租金,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空关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管理维护职能,发现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通知限时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房屋。同时,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做好各自辖区内国家直管公房维修维护工作,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定期研究和统一协调,成立国家直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税务局和各相关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镇(街道)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各镇(街道)进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国家直管公房处置和划转调拨审批;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市财政局的资产划转调拨文件及时接管市房产管理中心划转的国家直管公房,实行属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国家直管公房产权登记及变更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合力。
(三)完成资产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本意见下发后一个月内编制梳理完成《国家直管公房移交方案》和《国家直管公房划转清册》,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资产划转调拨相关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镇(街道)应按照《国家直管公房移交方案》确定的相关步骤和时间节点,共同及时完成房屋资产的移交工作。
(四)完善管理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国家直管公房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家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制度,规范租售管理,保障国家直管公房改造、维修、管理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国家直管公房正常使用安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财务管理,租金收入需要单独核算。同时,要结合各地国家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逐步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国家直管公房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五)严肃租赁纪律。对承租人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管理规定,有转租、转让和侵占等违规违约违法行为的,相关职能单位要加大查处力度,拒不配合的,可责令其限期退房,情节严重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将承租人的各种违规、违约、违法现象及时载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提高其违约、违规成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