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19-17709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19-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民政、扶贫、救灾/民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9-11-15

成文日期:

2019-11-1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19〕47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11-15 16:28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精神,弘扬敬老助老社会风尚,建立完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升我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建立全面覆盖、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稳步提升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以解决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着力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便捷、更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 重点任务
  (一)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
  1.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依法加大对虐老、弃老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2.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与老年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将我市6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不得低于50%,市镇两级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按原比例负担,各镇(街道)必须及时足额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成立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镇(街道)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要建立起三级管理网络,配足人员力量,落实资金保障。
  3.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各镇(街道)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措施,负责辖区内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服务质量的监督及经费补助发放等工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做好对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技术的免费培训,加强对属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安全等监管。村(社区)根据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受理、初审及服务实施等工作,落实社区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制度和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长期帮扶机制。
  4.发挥社会参与主体作用。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吸引各类主体及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培育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创新公建民营、民营公助、区域联营、委托承办等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各类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属地政府要免费、低价提供机构服务用房及场地,对于房屋租用的要给予一定的租房费用补助。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体系
  1.推进居家养老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落实《慈溪养老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中关于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给镇(街道)管理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经批准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配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民政局的意见。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在三年内分期分批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应当适当提高配建标准,具体建设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发展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新建、改(扩)建方式,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到2020年,每镇(街道)至少建设1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3.发展老年护理照料中心。每个街道、中心镇应通过新建或利用闲置的各类公建用房和商用设施,积极推进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建设。到2020年,中心镇、街道逐步转型升级为具备5张床位以上的日托、中短期全托、康复护理等服务内容的老年护理照料中心,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方案,确保设计科学合理,适合老年人使用,具体建筑设计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增强农村老年人助餐、助洁、日托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功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村级老年公寓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家门口集中养老需求。
  5.推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打破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养老机构增设居家养老服务职能职责,开设日托、中短期托养床位,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供临时托养、喘息照护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有机结合。
  6.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按需发展。要以镇(街道)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设置“中央食堂”,向周边村(社区)辐射,村(社区)设立助餐点,开展就餐、配送餐、互联网+助餐等服务。老年人居住较为集中的、需求旺盛的村(社区)可单独设立老年食堂。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出资参与助餐服务,可选址新建或承包现有食堂的模式,开展助餐服务。到2020年,实现助餐、配送餐服务城乡社区全覆盖。
  (三)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1.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制度。根据我市实际,逐步扩大服务项目和范围,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重点保障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与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相衔接。
  (1)重点保障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及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要为以上保障对象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30小时。按每小时25元折算,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每小时的服务折算价格。
  (2)普惠养老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按每小时25元折算,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每小时的服务折算价格。
  (3)餐饮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就餐或接受配送餐服务的,按每人每天补助二餐,每餐补助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的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安托养、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对象供养等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有关福利保障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2.加强社区老年人文体教育阵地建设。发挥市老年大学、镇(街道)成人教育机构、各村(社区)老年电视大学教学点的作用,依托成人学校、老年活动室、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培育老年文体教育社会组织和团队,积极开展各类老年人文化、教育、健身等活动。
  3.推进社区居家适老环境建设。推进已建住宅小区设施和老年人家庭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配置或社会力量提供爬楼机等助行设备。结合市残联残疾家庭障碍设施改造,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予以补贴。
  4.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支持。对新建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价格按照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适用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房的水电气价格标准执行,对于居民价格高于非居民价格的,可选择非居民价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标准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体系
  1.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支持我市中等技校(职高)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加快护理(老年护理方向)、老年保健与管理、康复营养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培养。打造养老人才培育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机构,符合资质条件的可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2.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大中专毕业生入职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宁波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和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37号)给予创业和入职补助,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人力社保部门及时发布养老护理员等养老从业人员工资指导价。各镇(街道)要督促落实居家养老从业人员待遇,广泛宣传养老服务先进人物,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
  3.鼓励和推广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志愿组织,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时间银行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部队、企业单位人员和社区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分散灵活休假方式,支持所属职工探视和照料老年人。
  4.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氛围。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把为老爱老敬老孝老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厚德之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结合起来,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范畴,广泛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老年友好城市”和“敬老文明号”创建工作;开展“孝亲敬老”先进个人、养老服务先进集体、老有所为先进典型选树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养老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深化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
  1.提升老年人健康保障能力。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疾病防治与卫生保障等,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跟踪防治服务,定期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到2020年底,全市老年群体家庭医生签约率达60%以上;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并逐步实现全覆盖。
  2.促进社区医养服务设施融合。鼓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毗邻建设,建立对口支援、签约合作等长效联动机制。支持民营医院、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护理照料专区,接收需要照护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失独老人。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六)建设居家养老服务风险管控体系
  1.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进“保险+基金+服务”老年人意外保险制度,提高老年人及家庭抗意外伤害风险能力。对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到2019年全市政府保障对象保险率实现100%。鼓励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行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2.落实政策性综合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助。到2020年底,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参保率达到100%。
  3.推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按照宁波市整体规划,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镇(街道)区域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拥有10张全托功能护理床位的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七)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体系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民政部门要依照规定直接登记,允许其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营利性企业单位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条目核定经营范围。到2020年底,全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法人登记率达到100%。
  2.推动公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鼓励政府出资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改变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公办民营委托由专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团队运营。到2020年底,全市所有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和50%以上的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社会化运营。
  3.进一步完善我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根据我市目前使用情况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逐步扩大APP监控系统使用,进一步推进老年人紧急援助服务,完善“一键通”电话机等应急呼叫服务设施。引导企业组织借助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及智能设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4.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制度。继续完善我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评估工作的实施按我市原实施规定执行。实施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实现失能、失智和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评估全覆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精准服务提供依据。 对象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户籍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列支。对于不符合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资格条件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要对补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定期进行跟踪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与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制度的衔接机制。
  5.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管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规范标准的实施,引导行业、企业制度服务和管理标准。加强居家养老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及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估和监督,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第三方服务质量评估。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6.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及其他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体系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7.注重居家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设备安全等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镇(街道)与公安消防、市场监督联合检查、联动处置涉老安全事件,督促和指导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贯彻落实《条例》作当前重要任务来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镇(街道)、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抓落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条例》在我市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合力。市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财政局要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空间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加大对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服务机构、农村老年服务机构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要素保障,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市住建局房屋质量安全监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市医保局落实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和老年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做好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计划生育困难老年人的管理,及时提供计划生育困难老年人员动态管理名单;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培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与价格监管,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化监管;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培育老年教育社会组织和团队,积极开展各类老年人文化、体育、教育、健身等活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管理,对及时提供人员动态管理人名单;市公安局负责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困难家庭老年人管理,及时提供人员动态管理名单;市残联负责残疾老年人的管理,配合市民政局做好信息互通、政策对接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援助等工作;工、青、妇、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协助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具体落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协调各类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各镇(街道)要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日常监管,完善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置,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养老工作管理人员。
  (三)加强宣传引导。深化尊老、敬老、孝老的宣传教育,将《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教育。培育具有慈溪特色的慈孝文化,倡导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大力挖掘和宣传敬老、助老、爱老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家庭孝老、社会养老、全民敬老、公益助的深厚氛围。
  (四)严格督查问责。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绩效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各镇(街道)、相关单位要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作用发挥突出的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激励,对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积极发挥媒体、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条例》有序实施。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本意见为准。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