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998R/2019-91561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8-2019-000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日期:

2019-02-14

成文日期:

2019-02-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水利〔2019〕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水利系统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慈溪市水利系统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水利局

2019年2月11日

 

慈溪市水利系统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系统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5〕8号)、《慈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6〕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规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13〕1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局机关、局下属单位,各工程指挥部使用财政(国有)资金的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采购。

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施工项目、服务项目和采购项目三类。施工项目是由施工单位参与建设的项目;服务项目是由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检测、审计等参与的服务项目;采购项目是由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进行采购的项目。

服务类采购主要指水利管理相关的服务项目,不属于工程类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采购达到以下规模的进入局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工程类:

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

服务类:

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分散采购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商议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设计项目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原则上可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先集体商量确认一家施工单位,然后报业务主管科室初审,最后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实施。有条件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直接委托类项目入围单位,在入围单位当中择优选取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慈溪市水利局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小型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利局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科,其工作职责为:受理招标申请;受理招标信息的发布;受理招标文件的审核和备案;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活动;受理招投标过程相关资料的备案;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备案;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备案。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局办公室工作职责:受理招标信息、补充通知、中标公示等有关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平台的日常维护。

2、局计划财务科工作职责:负责小型工程建设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确认工程资金渠道;做好项目的预算、结算审计工作;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活动;受理招投标过程相关资料的备案。。

3、局建设管理科工作职责:受理招标文件、合同的审核;受理中标后招投标文件、合同的备案;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备案。

第八条  局主管科室工作职责:衔接做好项目立项、项目审批,招标文件、合同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做好招标前期工作;主持(委托中介机构)开标工作;负责做好市审计中心的预算、结算备案工作;负责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规定签订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并向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招标  投标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审批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单位向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工程有关资料,并填写《慈溪市水利局招标交易申请表》(详见附表1);

2、在慈溪市政府网慈溪市水利局信息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

3、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确定项目最高限价;

4、接受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

5、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售招标文件;

6、缴纳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中标的,在公示结束后予以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一般转为履约保证金;

7、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

8、由评标小组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9、确定预中标单位,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10、结果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11、发出中标通知书;

12、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并向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采购方式首选公开招标,如需选取其他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说明原因递交慈溪市水利局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三条 服务类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购单位向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金落实证明、服务采购有关资料,并填写《慈溪市水利局采购交易申请表》(详见附表1);

2、在慈溪市政府网慈溪市水利局信息公开栏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

3、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研究确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办法及预算,项目最高限价;

4、接受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

5、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

6、由评标小组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7、确定预中标单位,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8、结果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

9、发出中标通知书;

10、按规定签订服务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并向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组织招标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市水利局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或发文批复;

2、建设资金已落实;

3、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招标文件已审核;

5、项目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已按规定编制并通过内审组审核。

6、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件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详细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给予限制投标的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第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慈溪市水利局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所有投标单位按规定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组建,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监督部门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且经评标小组认定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否决所有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可选择以下一种评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合理低价法。业主确定一个合理的报价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将有效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平均,再加上预算价与随机抽取的修正系数相乘后的调整值,得出最终评标价,以最接近且低于最终评标者为中标候选单位。

2、下浮区间内随机抽取最大下浮值法。即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预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只要在预算书上盖章认可。并填写本企业投标承诺书。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在招标人设定的下浮区间内随机抽取下浮值,下浮数最大者中标。当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抽取的最大下浮值相同时,则抽签确定预中标单位。

下浮值取值范围:水利工程、房屋土建、房屋装修、河道保洁:6%—9.9%;绿化项目:12%—15.9%;其他项目:另行商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注明排列顺序。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人。如有法定原因的,招标单位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将招标结果在慈溪市政府网慈溪市水利局信息公开栏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定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单位不与招标单位签定书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对小型工程建设实行不良记录备案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施工过程中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合同约定行为,均进行不良记录备案。进入不良记录备案的,参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宁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局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和招投标的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慈溪市水利系统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慈水利〔201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表格.doc



慈溪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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