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77Q/2019-128981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1-2019-000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日期:

2019-04-12

成文日期:

2019-04-1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司〔2019〕14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慈溪市在线公证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慈溪市在线公证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司法局
                2019年4月12日


 

慈溪市在线公证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线公证(简称“e公证”)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公证”是市公证处为深化公证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将公证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立足公证“就近办、网上办、马上办”的功能定位,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的在线公证法律服务系统。
  第三条 “e公证”由市公证处负责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安全性、稳定性、保密性的要求。“e公证”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e公证”作出的公证行为,具有公证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第四条 市公证处在部分镇级公共法律服务站等场所开通浏览器客户端。客户端设置专用账号及密码,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浏览器客户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由市公证处负责配备,报市司法局备案。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基层司法所负责人员日常管理,市公证处负责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当事人选择浏览器客户端办理公证,一般遵循就近原则,公证的申请、受理、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权利义务告知、询问核实、证明材料提交、收费等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个案审查需要,市公证处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公证环节。
  第六条 “e公证”可以受理市公证处执业区域内的下列公证事项:
  (一)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二)出生、死亡、曾用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无犯罪记录;
  (三)证书(执照);
  (四)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五)一手房银行按揭抵押委托,有关购房、收楼、申办/领取各类权利凭证等不涉及财产处分的委托;
  (六)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遗产继承(领取保管);
  (七)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
  (八)其他可以在线受理的公证事项。
  第七条 当事人使用“e公证”申请办理公证的,应当通过身份证件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未经身份认证不得办理公证。
  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必须提交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并进行在线身份证件比对,未经身份证件比对的不得使用“e公证”办理公证。
  通过身份认证使用“e公证”所作出的公证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e公证”系统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使用“e公证”办理公证时应当遵守在线办证连续性原则,依次完成在线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申请、接受询问、证明材料提交等环节,缺少或遗漏任何一个环节的,视为撤回在线公证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将符合《宁波市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试行)》相关要求的线下证明材料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e公证”的,经市公证处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当事人未按清单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市公证处可以要求补充,但能通过共享核查的信息和能交叉印证的材料除外。根据办证需要必须向市公证处提交的原件,可以由管理人员寄送至市公证处。
  当事人选择在浏览器客户端办理公证业务的,管理人员可以帮助其按照清单的要求完成全部证明材料的上传工作。上传的证明材料为非原件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以及当事人虽能通过在线身份认证,但人证差异特别明显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市公证处作线下处理。
  第十条 市公证处在线办理的公证,当事人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名等在线方式对公证申请表、受理单、告知书、询问笔录、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公证文书或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公证办证规则有关“签名”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经当事人同意,市公证处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公证文书。
  第十二条 市公证处应当利用“e公证”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可以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上传移送和案卷归档。
  第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制度,市公证处和公证工作人员在按照本办法采用“e公证”办理公证发生有关问题,公证人员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公证事项由市公证处另行确定施行时间。今后,上级部门有相关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公证协会。

  慈溪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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