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058296051N/2019-918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国资管理

发布日期:

2019-04-26

成文日期:

2019-04-2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印发《慈溪市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6 16:49 信息来源:市国资管理中心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慈溪市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慈溪市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促进廉洁从业,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的精神,结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资金存放、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和资金使用等制度,明确管理权限,细化操作流程。企业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具体操作细则应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章  银行账户

第四条  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并需按程序报市国资办批准。银行账户除贷款账户、专项用途账户及竞争性存款账户外原则上控制在3个以内。

第五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及时撤销无正常业务发生或只存不贷银行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应在6个月以内销户: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或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专项业务需要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五)无存贷结算业务的“睡眠账户”。

企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保留账户时间的,应向市国资办备案,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账户保留期间,无正当理由账户不能新增存款资金。

第三章  资金存放

第六条  企业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并纳入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管理,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

第七条  企业资金存放应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原则。市政府直属公司应建立子公司大额闲置资金标准并作动态调整,对超额度闲置资金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无融资业务的企业,闲置资金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招标条件是重点评价竞标银行的存款收益率及安全性、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银行。招标信息及结果,应作为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公示。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业务需要从严控制融资资金在银行的存放余额,且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银行提供给企业各类融资(含贷款、信托理财、债券等)余额的10%。对融资时约定的与融资挂钩的存款,纳入融资综合成本管理。对企业临时性流入的资金,确需调整存款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主要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项目贷款、债券融资、财政性资金等具有特定用途,并需设立专户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的资金;

(二)开展承兑汇票、保函等融资业务的保证金;

(三)因重大投资、大额债务兑付等提前储备的资金。

第十条  企业未经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直属公司)同意,不得在既有的开户银行之间跨行办理银行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党政领导班子报告各银行存款和融资余额、存款比例和利率等情况,超比例存放的应详细说明原因,资金存放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资金存放情况,应按规定向董监事会作好报告。

第四章  对外融资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融资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托理财融资等;直接融资包括债务性直接融资以及具有债务性和权益性的混合融资,如债券融资等,不包括增资扩股等权益性融资。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分类确定对外融资成本指导区间,并指导子企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对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分析决策,涉及债券融资的,需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融资应通过比价等方式选择成本低、履约能力强的融资机构。属债券融资的,应竞争性选择承销机构和中介机构,事先制订竞争性选择方案,明确操作流程,可将企业信贷合作、承销费率、规模、能力等作为评价指标,备选机构一般不少于3家,对已有业务合作不宜调整的中介机构可继续沿用原单位。选择方案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结果应作为企业“重大信息”公示。

第十八条 企业对外融资,应纳入企业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第五章  对外担保

第十九条  企业对外担保实行分级审批。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定;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直属公司)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直属公司)审核,报市国资办审批。需由市国投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报市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的担保行为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资产规模、行业特性、股权比例、偿债能力等因素,确保担保额度与企业实力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控(参)股子企业提供担保,应综合考虑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在股权比例内提供担保。对参股子企业提供担保,必须落实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各镇(街道)所属集体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专业经营担保业务的,按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细化并明确货币资金业务审批和授权流程,严格按规定使用现金。企业职工薪酬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个人账号,企业在工程建设、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等领域应通过转账结算支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往来款和资金拆借管理,及时清理回收应收款项,严禁向非关联企业和个人拆出资金。

企业向控(参)股子企业拆出资金的,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明确用途和期限,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企业筹资成本,同时建立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金管理违反本办法经查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未按本办法进行资金管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按规定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的;

(二)资金存放、对外融资不按规定实行竞争性选择的;

(三)应纳入而不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的;

(四)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企业决策失误的;

(五)出借、出租或转让银行账户的;

(六)账外开设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持有企业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相关人员不执行回避制度,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市国资办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抄送:宁波市国资委,市纪委市监委

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