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41969155XE/2019-91528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10-2019-000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发布日期:

2019-04-30

成文日期:

2019-04-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民养〔2019〕47号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财政所: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关爱,使高龄老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32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慈政发〔2011〕54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9〕9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10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80(含)—99周岁高龄老人的生活津贴仍然执行原标准。

二、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执行。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8日

 



 抄送: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