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299/2019-91509
市发改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2--2019--0002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2019-06-13
2019-06-13
面向社会
慈发改价〔2019〕5号
有效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镇自来水厂:
为深化环境价格改革,完善工业污水处理费形成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投入和污水处理力度,促进“五水共治”,进一步推进水环境改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实行多因子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甬价管〔2015〕27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实施“门户管理”重点排水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慈政办发〔2019〕23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实行多因子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自备水用户。
(二)龙山镇、匡堰镇、横河镇、师桥等自来水厂和观海卫镇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自备水用户。
二、现行标准
现行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印染、电镀、纸浆、皮革和制药等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企业每立方米5.50元,其他企业每立方米1.80元。
三、多因子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办法
纳管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其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磷酸盐(以P计)、氨氮(NH3-N)等有害物质浓度值超过基准数(其他排污单位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GB8978-1996,下同)的,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按多因子分档计收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纳管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其排放污水的有害物质浓度值在基准数范围内,按现行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以单位用水量为依据计收。对使用自来水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对超过纳管排放标准部分的收费,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排水有限公司)直接收取;对使用自备水部分的污水处理费,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3〕116号)规定收取(即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委托水利部门代收)。
工业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及其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改造。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足额收取并按月及时解缴污水处理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用途合理安排污水处理费资金。工业污水处理费收入接受财政监控、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纳管排放污水有害物质浓度分档收费标准表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13日
附件
纳管排放污水有害物质浓度分档收费标准表
有害物质名称 | 基准值 | 每档值 | 超基准值按每一档 收取污水处理费 (单位:元/立方米) | |
化学需氧量(COD)mg/l | 500 | 100 | 0.50 | |
酸碱度(PH值) | 6-9 | 1 | <6时,0.40;>9时,0.20 | |
悬浮物(SS)mg/l | 400 | 50 | 0.20 | |
磷酸盐(以P计)mg/l | 8≤TP≤50 | 8 | 6 | 0.20 |
50<TP≤80 | 50 | 3 | 0.20 | |
80<TP | 80 | 0.5 | 0.20 | |
氨氮(NH3—N)mg/l | 45 | 5 | 0.20 |
注:实测有害物质按月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