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299/2019-91510
市发改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2-2019-0003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综合类
2019-06-21
2019-06-21
面向社会
慈发改价〔2019〕8号
有效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大中小班统一收费标准,基准价标准调整详见附件。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小班保教费按大中小班标准的130%收取。报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幼儿园保教费收取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从2019年秋季起招收的入园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中班、大班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三、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四、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执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入园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慈溪市教育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