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19-46904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主动公开
政协委员提案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2019-06-26
2019-06-26
面向社会
坎墩联络委委组: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大会期间提出的《关于完善土地政策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的建议》(第32号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关于合理调整土地性质、规范政策适用主体、加强土地使用管理的建议。近年来,我市新型农业业态发展平稳,各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均运行良好。2018年全市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共有793家,其中有浙江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2家、宁波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42家。同时共有国家级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5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6家。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我局从以下三点出发,积极探索用地政策制度改革,提升农业项目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空间规划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我局将在下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考虑为我市重点农业设施和乡村旅游设施等项目做好规划预留。
二是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中界定的设施农用地范围,按照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连栋温室用地、畜禽蚕舍、水产养殖池塘、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晾晒场等农业用地。建议中提到的物品仓库、机械仓库、产品分选包装场地符合设施农用地的范畴,经乡镇审批后可以到我局备案;销售场地、客人休息场地等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的范畴,须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三是明确设施农用地的适用主体。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慈政办发〔2010〕103号)文件精神,对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配置设施农用地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对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签订规范合同的种养植大户、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以内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审批政策未对零散型主体开放。
四是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措施。结合卫星遥感等现代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日常执法巡查。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同时,对未经审批违法占用的设施农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理,并处罚款,符合规划的按20元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的按29元每平方米处以罚款。拆除部分的拆除费用由违法单位自行承担。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