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1064/2019-92068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19-06-28

成文日期:

2019-06-2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3号建议的答复

吴亚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定额报销慈溪市内交通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市内交通费报销相关规定

我市市域(含杭州湾新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已在我市行政(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根据上级车改精神,我市行政(参公)、事业单位车改后,市域(含杭州湾新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不尽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参公)单位。根据《慈溪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慈党办〔2016〕3号),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按照上级规定,仅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调研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车等三类用车。车改对象为所有行政、参公人员,在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但是补贴区域内,不得报销交通费用。

(二)事业单位。根据《慈溪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慈车改办〔2018〕3号),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后,基本保留了原有的事业业务用车,根据上级车改政策,对事业人员不发放车贴补助。涉改人员公务活动,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的前提下,在规定区域范围内(与党政机关车改补贴区域范围一致,即:慈溪市域含杭州湾新区)一般人员的普通公务出行实行实报实销交通费用的保障办法。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交通票据,报销手续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不得采用交通月卡或长期租赁(通勤班车、校车除外)等方式,避免福利化倾向。

对于事业人员的区域内定点报销问题,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已在协办意见中明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后,暂无相关市内定额报销依据。

经研究,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以及改革后涉改人员公务交通出行保障方式,都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地方无政策执行权限。因此,就现有各级文件规定,我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涉改人员,公务出行市内定额报销目前暂无法实施。

二、对常驻地范围内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给予定额交通内补贴的设想

近日,宁波市财政局于5月24日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392号),根据该文件精神,在甬市级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超过80公里的,每日给予定额市内交通费(单位安排车辆出行除外)。我市将根据宁波文件精神,在我市新一轮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时,向市委、市政府建议参照宁波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市内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按日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的相关规定。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慈溪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联系人:戎能军   联系电话:63837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