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6410C/2019-08597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日期:

2019-06-04

成文日期:

2019-06-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居住证积分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慈政发〔2015〕56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18号)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慈政办发〔2018〕1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资源承载力,制定本意见。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省、宁波市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

三、内容解读

《意见》在去年文本框架基础上进行修订,共有四个部分,分别明确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招生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坚持依法保障原则,坚持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凭居住证积分入学原则。今年我市居住证量化积分申评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原则上由公办学校接纳,若入学人数超出学位数,当地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可根据当年可提供的学位余额数划定积分入学分数线。未达到相应分数线者,应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回户籍地学校入学的准备,或由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自主招录。

(二)工作流程

申请人在当地教办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材料到当地教办指定的地点预报名。各教办根据预报名情况根据可提供的学位数,综合考虑积分高低、地段远近等因素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三)招生方法

1.入学年龄。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入学年龄超龄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出具的《适龄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册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居住在我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携带指定材料到教办指定的地点报名,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并在慈溪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积分,按父(母)量化积分从高到低录取。

(2)量化积分相同的,以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排序为依据录取,直至录满能提供的学位数。

(3)虽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但未办理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的,量化积分视为零分。在(1)、(2)批次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可按文化程度、社保缴纳月份、职业技能、本市居住时间进行排序招录部分学生。

3.未办理《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的流动人口子女原则上不能在当地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请尽早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入学,以免耽误孩子就学。

4.持有《慈溪市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人才子女、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到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以及以上学历层次人才、产业平台落户企业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人才、市镇(街道)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实用型人才子女入学按市政府相关人才政策予以安排。

5.有其他特殊情况,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四)招生要求

我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全面推行“阳光招生”,要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镇(街道)教办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不能完全接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及时告知提醒家长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入学。教育资源紧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部分教育资源充裕的镇(街道)按照生均培养成本转移支付或向民办流动子女学校购买学位等方式,有序接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严格学籍管理,新生入学建立“一人一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四、解读单位

慈溪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