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19-91530
市民政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10-2019-0010
民政
2019-07-12
2019-07-11
面向社会
慈民〔2019〕80 号
废止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的关怀,切实解决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宁波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爱帮扶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党员工作的通知》(甬组通〔2008〕49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的50%增调,月增加118元。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二、对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给予每人每年500元医疗补助,随本次标准调整一次性补助。其他医疗补助及社会帮扶金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病故后,对其家庭增发6个月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各地要关心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对农村“三老”人员去世后,其配偶确属生活困难的,要给予适当照顾。
附件:慈溪市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表
中共慈溪市委组织部 慈溪市民政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1日
抄送:宁波市民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慈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