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10C/2019-12198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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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教育
2019-07-24
2019-07-24
面向社会
慈教党委〔2019〕32号
有效
各教办、局直属单位,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中共慈溪市教育局党委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慈溪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9年7月23日
中共慈溪市教育局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动局党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委在全局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第三条 局党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指导局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组织、学校党组织的工作,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局党委研究、决定本系统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
(二)研究决定系统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党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局和全市教育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作部署、年度教育工作任务;
(四)研究决定以局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
(五)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交流轮岗、招录聘用、优秀年轻干部培养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局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事项。
(七)研究决定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干部的奖惩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九)研究讨论局机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十)研究决定全日制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事宜。
(十一)讨论研究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事项,重大国有资产处理事项。
(十二)讨论研究局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审计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十三)研究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宜。
(十四)研究审议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事宜。
(十五)研究审议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年度计划、党委民主生活会方案、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报告。
(十六)研究讨论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七)讨论研究以局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等事项。
(十八)研究确定局机关党委、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向局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审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二十)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的工作。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 局党委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党委工作的指导,每年听取研究机关和系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不少于2次,党委及其委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局党委应当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建立健全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年听取研究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局党委及其成员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
第十条 局党委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重要决定的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等应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局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到党内生活全过程。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以局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委委员代表局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委集体讨论或传阅签批审定。局党委委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委审定或者经局党委书记批准。局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局党委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四条 局党委应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局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做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委书记同意,由党委委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局党委会出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并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向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局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局党委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前先由班子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向其他成员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班子成员或提议人事先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酝酿讨论。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四)形成决议。党委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十九条 局党委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单位)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局党委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必要时,以纪要、决议、决定等形式行文印发或者在内网上公布或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备案。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除经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局单位及其成员应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局党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会前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按要求将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带头为党员干部讲党课。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六章 作风建设
第二十四条 局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局党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加强对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的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局党委应加强对机关党建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局党委每年至少1次向市委专题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局党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机关纪委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关纪委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机关纪委的职能作用。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用好“第一种形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每年向市委、市纪委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党委应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意识形态领域有关情况汇报,按要求每年向市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局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党章、遵守党规,模范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宁波市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十九条 建立局党委委员联系下属单位制度,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
第三十条 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党委委员为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安排局各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辅导等相结合,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实际,积极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七章 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局党委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定期对党委成员、下一级党组织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情形,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共慈溪市教育局党委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2日局党委印发的《中共慈溪市教育局党委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慈溪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