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26G/2019-65331
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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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疗保健
2019-07-30
2019-07-25
面向社会
慈卫发〔2019〕92号
有效
各医疗健康集团、市妇幼保健院、慈林医院:
为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近视防控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制定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以及《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慈溪市0-6岁儿童眼保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25日
慈溪市0-6岁儿童眼保健工作实施方案
儿童视觉发育的关键在3岁以前,敏感期在3-10周岁。能得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与方法
(一)对高危新生儿的眼保健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2.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建议由各医疗健康集团分院(含市第三人民医院、龙山医院、庵东中心卫生院及慈林医院,以下简称为“各医疗健康集团分院”)将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转诊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视网膜眼底病变筛查。
(二)0-3岁散居儿童眼保健
在儿童健康系统管理检查时,对0~3岁儿童进行眼外观及眼位、屈光度的检查。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满月管理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以后分别在3、6、12月龄和2、3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由管辖的各医疗健康集团分院儿保科或者眼科医生负责。有条件的医疗健康集团分院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结合我市高危儿童的筛查工作,在婴儿8-9月龄时转诊至市妇幼保健院高危儿门诊,与眼保健门诊联合开展8-9月龄儿童的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对于筛查异常儿童按医嘱定期复查。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评估:有条件的医院采用视力筛查仪器对3岁及以下儿童进行视力评估。
(三)4-6岁集居儿童眼保健
1.对4岁及以上集居儿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视力检查。
2.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对筛查异常者应转诊眼保健门诊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
(四)眼及视力保健指导要求
0-3岁儿童通过儿童保健门诊及育儿课堂,4-6岁集居儿童可结合爱眼日的进园开展义诊,或通过家长课堂进行眼保健知识的宣教。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3.防止眼外伤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市妇幼保健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三、眼保健分级管理及工作要求
(一)市妇幼保健院
1.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和眼保健科共同负责全市0-6岁儿童眼保健的管理。指导和督促各医疗健康集团分院及辖区内托幼机构共同做好儿童眼保健工作,并做好数据汇总统计和相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2.负责全市8-9月龄、2、3岁儿童的常规眼保健和屈光筛查工作。
3.对各医疗健康集团分院、托幼机构转诊的眼病高危儿和异常儿童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并做好记录且及时反馈转诊信息,对后续治疗和随访进行指导。
4.对于本市无法处理的异常眼病儿童及时转诊至上一级保健机构或者眼科专科进行诊治。
5.负责对本市从事儿童眼保健工作的所有医护人员开展定期眼保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每年不少于1次。
(二)各医疗健康集团分院
1.儿保科医生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应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异常儿童,应当及时上报并转诊至市妇幼保健院眼保健门诊进一步诊治。
2.辖区儿童2、3岁需进行每年1次的屈光筛查,以早期发现屈光异常患儿,避免弱视发生。如无条件可转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筛查。
3.对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者眼科专科确诊或疑似眼病或视力异常儿童进行重点管理,并督促患儿家长定期进行检查随访。
4.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眼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4-6岁中、大班儿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的裸眼视力检查,或者每年1次屈光筛查。屈光筛查可以采用专用视力筛查仪或者电脑验光仪。及时汇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视力体检数据并上报相关的报表。
5.做好并关注托幼机构新生入园体检中眼科检查项目。对于没有接受过屈光筛查的儿童,特别是未接受过眼保健的外地儿童进行筛查或转诊。
6.应当配备必要的眼保健设备,如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等。有条件的应该配备视力筛查仪或者电脑验光仪。对于设置眼科的医疗健康集团分院可以委托眼科具体负责眼保健工作,并做好衔接工作。
7.从事眼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辖区内托幼机构
1.在辖区医疗健康集团分院的指导下具体负责4-6岁在园儿童的眼保健工作。
2.新生入园时应当查看健康档案中儿童眼保健体检记录,对于异常儿童需进行登记并予以疾病专案管理。
3.在辖区医疗健康集团分院的指导下对在园中、大班儿童每半年进行至少1次的裸眼视力检查。对于视力筛查异常儿童填写视力异常转诊单并及时转诊至市妇幼保健院眼保健门诊,并做好登记、追踪及随访工作。
4.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教室和照明条件。倡导科学保育保教。严格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重视生活和游戏对3—6岁儿童成长的价值,严禁小学化教学。要保证儿童每天2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结合地区、季节、学龄阶段特点合理调整。为儿童提供营养均衡、有益于视力健康的膳食,促进视力保护。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工作时要主动控制使用电视、投影等设备的时间。
5.托幼机构应该设立眼保健宣传栏。根据每年“6.6爱眼日”主题定期对儿童和家长进行科学用眼等眼保健相关知识健康教育。
6.幼托机构应当配备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并对保健老师进行定期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四、考核指标
(一)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0~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0~6岁儿童人数)×100%
(二)6岁儿童近视率=(该年辖区内6岁儿童近视人数/该年辖区内6岁儿童人数)×100%
备注:要求全市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
附件:0-6岁儿童眼科保健流程图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