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我在本单位工作了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现在生病了,可以请多少时间的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单位是否需要继续为我缴纳社保?
答: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可以参照《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的通知》相关规定)。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双方应依法承担社保各自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则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